拍賣程序
專業術語
拍賣程序是專業術語,拼音為pāi mài chénɡ xù,是指拍賣操作的整體過程,主要可分為四個階段,依次為拍賣委託、公告、拍賣、拍賣標的物的交付。
我國拍賣活動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託拍賣。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規範雙方責任、利益和義務;
(2)發出拍賣公告。向公眾發出拍賣相關事宜的公告,擴大拍賣活動的宣傳影響;
(3)拍賣交易。通過競買,採取競價的方式尋找競得人;
(4)拍賣成交。拍賣物交付買受人,買受人向拍賣人交付價款,委託人與拍賣人結算拍賣費用及價款。
委託拍賣階段需確定委託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證明、及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
委託階段需確定委託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明委託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拍賣人必須了解委託人委託的拍賣標的物的性質。委託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包括拍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新舊程度及存放地點。由於拍賣標的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對於不同標的物,拍賣人應爭取獲得儘可能詳細的資料。經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傭金收取的比例及拍賣方式等。然後簽訂《委託拍賣協議書》,也可稱為委託拍賣合同(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住所(存放地)、狀況;
(三)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費用收取條款;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價款的結算期限、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賣的方式及有關再拍賣的條款;
(七)拍賣程序的終止和終止的條件;
(八)拍賣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九)簽約時間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約定的條款;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諮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於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並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拍賣公告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委託人(除委託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賣的性質;
(三)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
(四)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諮詢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的時間、地點;
(七)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八)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
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公告、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也就是購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了解得越詳細越好。一般地講,拍賣人並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物的擔保責任,尤其是公物拍賣。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標的物的瑕疵,這對於體現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如《拍賣須知》、《拍賣特別規定》、《拍品目錄》,這些拍賣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二)拍賣標的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傭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拍賣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賣標的物的轉讓應交的稅費;
(六)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由於拍賣標的物的範圍相當廣泛,因此在制定《特別規定》和編製《拍品目錄》中對於一些須經權屬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應儘可能的詳細說明。
競買人經過諮詢和看樣的過程后,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願,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后,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后,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
(一)競買登記是競買人表明身份,提供證件並表示競買意願的行為。拍賣人有權審核競買人的資格,並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競買意願,競買登記一般應包括:
1、競買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2、競買人簡要情況(如經營範圍等);
3、聯繫人、地址、電話;
4、對哪類標的物有興趣;
5、保證金交付情況;
6、開戶銀行、財產或資信情況等;
7、提供證件正本或複印件(存檔)。
一些拍品應限定競買人是否具有經營資質,如煙草、酒類等,因此競買人證明材料上的經營範圍顯得十分重要。
(二)拍賣人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拍賣的成功,防止競買人不負責任地出價,維護委託人的利益。競買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拍賣保證金,逾期或未付足額保證金的競買人都將被視為放棄競買。拍賣結束后,買受人的保證金可轉做部分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則如數退還給競買人。只有一種情況保證金才能轉作違約金,即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後而不願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金一部分用於支付拍賣的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託人的賠償金。
(三)拍賣時拍賣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會,具體步驟包括:登記接待、拍賣主持、拍賣師主拍、簽單、財務結算等。
(四)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後,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書”是買受人與拍賣人之間約定的再確認。“確認書”也是確定拍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的一種買賣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書”內容包括:
1、買受人的號牌編號;
2、買受標的的編號、名稱、數量、成交價格;
3、成交手續費比例、金額及全部應付價款數額;
4、拍賣人和買受人的簽名。“確認書”必須經拍賣人和買受人簽署後方能生效。
這一階段為拍賣的結算階段。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託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
(一)買受人在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費后,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為買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二)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后,應及時與委託人進行結算,在扣除了委託手續費后將剩餘價款交付委託人。一般與委託人結算,使用結算憑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合同、合同編號及日期;
2、成交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成交價格;
3、成交標的物在拍賣操作過程中支出的費用;
4、拍賣傭金;
5、拍賣人必須給付的價款。
對於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文件手續等,以利於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三)拍賣的結算除了買受人和委託人的結算外,拍賣人自身的結算(核算),也是極為重要的,拍賣人對於本次拍賣活動支出的費用,包括支出的稅金,收入的手續費、傭金等,都應做好核算。
(四)總結每次拍賣的經驗,整理拍賣筆錄,按規定保存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特別規定、拍品目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拍賣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同時將競買人的資料存檔,積累可成為今後拍賣活動的客戶來源。
一、委託拍賣物品申請
二、正式簽定委託合同
三、刊登拍賣公告
四、展示拍賣標的
五、拍賣會
六、傭金的支付與收取
七、成交的售後服務
為了規範企業行為,依法經營、規範運作,拍賣活動必須做到主體、程序、拍賣會三個合法,即拍賣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程序必須符合《拍賣法》的規定,拍賣會必須由國家註冊拍賣師主持。
開展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做好中介服務,重合同(承諾)、守信用,維護拍賣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拍賣工作程序:
· 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 本公司有權對委託人提供的證明等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本公司既可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 本公司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應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 本公司接受委託后,於拍賣日七日前在報紙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 拍賣時間、地點;
· 拍賣標的;
· 拍賣標的展示的時間、地點;
· 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 本公司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展示時間一般不少於兩日。
· 拍賣師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 拍賣師現場宣布拍賣標的有無保留價。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有權停止該拍賣標的的拍賣。
·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本公司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
·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現場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簽名。
·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 按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可以向委託人和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 5% 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本公司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做約定的,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 拍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拍賣成交的,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 5% 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可向上述委託機關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場付清買受標的價款,如數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買受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付款提貨。買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后,本公司在價款到帳起三個工作日內,扣除應扣費用,以人民幣形式將拍賣收益支付委託人。
· 拍賣成交價款結清后,按照約定由本公司向買受人移交、轉讓拍賣標的的,本公司負責辦理移交轉讓給買受人。
· 建立健全拍賣檔案管理,每次拍賣活動所形成的資料,包括委託拍賣合同及標的權證材料,拍賣公告,競投人材料及競投登記單,拍賣會須知,拍賣會記錄,拍賣成交確認書,已經公證的公證書,拍賣當事人的其他協議等資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冊,編號建檔保管。
· 積極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及時為拍賣活動提供服務。
· 本公司對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資料建檔保管,自委託合同終止日起,保管期限不少於五年。
自圓明園兔、鼠首以2800萬歐元拍出后,“神秘買家”的身份一直是個謎團。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兔、鼠首被佳士得國際印象派和現代藝術的聯合主管托馬斯·賽多克斯通過電話拍得。隨後,佳士得發表聲明予以澄清稱,獸首是由匿名買家委託佳士得員工進行電話競投。
“神秘買家”的身份昨日終於揭曉。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副總幹事牛憲峰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蔡銘超拍下圓明園兔首、鼠首“無疑冒著極大的壓力和風險”,是非常情況下的非常舉措。
相關人士透露,拍賣會當天,蔡銘超與拍賣行進行了委託,“當時的本意是看一下拍賣現場的情況。如果撤拍或流拍,我們就不參與了;如果是進入了正常的拍賣程序,我們就會進一步關注。”
隨著現場拍賣師報價從900萬、1000萬、1100萬歐元一直升至1350萬歐元,蔡銘超最終出手,並分別以1400萬歐元的價格拍下兔首、鼠首。“在現場拍賣師報價不斷攀升的情況下,蔡銘超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參與了競拍。”牛憲鋒說。
法國佳士得拍賣行拍賣圓明園獸首現場圖
為何“拍而不買”
鼠首和兔首是從圓明園非法流失的,不能入境自然不能付款
據悉,蔡銘超曾在2006年10月7日的香港蘇富比“佛華普照——重要明初鎏金銅佛”專場拍賣會上,以1.166億港元的價格拍下絕世銅佛——明永樂釋迦牟尼坐像,結束了銅佛在海外飄零多年的歷史。
對此次“拍而不買”,昨日深夜,蔡銘超通過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向晨報記者表示,通知明確指出,佳士得拍賣行在法國巴黎拍賣的鼠首和兔首銅像是從圓明園非法流失的。佳士得在我國申報進出境的文物,均應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這個證明或證明文件不全,將無法辦理文物進出境審核手續。”
蔡銘超表示,自己還注意到《通知》規定,文物部門如發現佳士得申報的進出境文物可能是被盜、走私文物的,應立即向國家文物局和公安、海關部門報告。“作為一個中國人,我必須遵守中國政府的規定,相信我和中國其他收藏家今後都會這樣辦。如果這兩件拍品無法入境,我自然不能付款。”
事實宣告流拍,佳士得要麼重新拍賣,要麼轉賣第二競拍人
蔡銘超最終拍得圓明園兔、鼠首,但表示不會付款,此舉引出一個關鍵問題:圓明園兔、鼠首會不會再次被拍賣?
對此,牛憲峰表示,由於尚未付款,且仍在付款期限內,因此拍賣能否最終成交尚屬未知。
牛憲鋒同時表示,今後將採取更加強有力的、積極有效的手段,阻斷流失文物的拍賣,不能讓流失文物的拍賣成為有“案例依據”的商業慣例,以避免類似的拍賣對流失文物原屬國人民的情感和自尊造成更大的傷害,避免對國際公約的法理原則和道德公理、對全人類文化遺產的保護造成更大的傷害。
對蔡銘超此舉,據中新社報道,一不願透露姓名的中國青銅器專家表示,事實上這等於宣告了兔、鼠首流拍,“蔡銘超行動對圓明園兩獸首的拍賣起到了拖延作用,事實上宣告了該文物的流拍。當然,倘若文物持有人仍舊執意拍賣兩獸首的話,那麼佳士得將擇時進行重新拍賣。”
按照歐洲拍賣行的行規,競拍落錘的七天之內,或者老客戶一個月之內就該付款提貨,之後才算整個拍賣程序最終完成。但如果買主由於各種原因無法或者拒絕付款,就會造成實際上的流拍。或者拍賣行與買主再次友好協商,尋找其他的付款方式;或者將拍賣品轉賣給第二競拍人,對第一買主實行罰款或者扣除保證金等懲罰措施。
可能損失100萬歐元,還有可能面臨刑事制裁
除了引出兩獸首事實流拍外,蔡銘超是否將為此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也是關注焦點。
按照國際拍賣法,保證金將被沒收。上述青銅器專家表示,蔡銘超“拍而不買”可能有多種結果:如果是佳士得的老買家,按照一般拍賣程序,蔡銘超有可能無須交納就能參與拍賣,但蔡銘超可能會因此被各家拍賣行列入“黑名單”;第二種情況是佳士得可能因此對蔡銘超提起法律訴訟。
對蔡銘超可能不交保證金就競拍,據海峽導報報道,國家註冊拍賣師、廈門定佳拍賣相關負責人項女士認為,這種可能性不大,“拍賣保證金基本上是肯定要交的,數額一般是標的底價的10%到20%。按照鼠、兔首900萬歐元的起拍價,蔡銘超要付出100萬歐元左右的保證金。”
項女士的這一說法,得到部分相關人士的認同。知情人士透露,為挽救文物,蔡銘超已經做好了最壞的打算。
另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對於蔡銘超“不付款”的聲明,有法國專家認為,如果蔡銘超違約,可能面臨法國方面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