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洞賽
比洞賽
比洞賽(match-play),高爾夫球賽的一種賽制。相對於“比桿賽”(stroke-play)而言,目前已不再為大多數重要賽事使用。
比洞賽的賽制下,參賽選手為兩人一組或兩隊,進行一對一對抗,在每一洞根據桿數決出勝負,最後根據選手贏得的球洞數決定最終名次。
高爾夫球賽最初的形態是比洞賽,但由於比洞賽需要選手進行多輪淘汰才能決出最後冠軍,因此不適合大量選手同時參加,因此目前世界職業高爾夫球壇的主要賽事都改用比桿賽。
在個人比洞賽中,有時會採用每組兩名、一次兩組的形式。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讓每組分別使用一個球,或者每個球手使用一個球。
比洞賽中使用獨特的計分和表述方式。假設球員A和球員B參加一對一比賽,在第一洞比賽中,A擊出的桿數少於B,於是A贏得了該洞的勝利,這時表述為“A領先1洞”,如以B為主語,則表述為“B落後1洞”。這樣在一輪比賽中,選手在每一個洞決出一個小分,最後當其中一方選手領先優勢已不能被逆轉(超分)時,這一回合比賽結束。這時勝利一方的領先洞數(X)和剩餘未比賽的球。
洞數(Y)被記錄下來,表述為“X and Y”。舉例來說,當一方選手經過數輪比賽后,領先另一方5洞,但剩餘球洞只有4個,因此該選手必定取得勝利,因此表述為“某某以5 and 4獲勝”。當領先洞數等於剩餘洞數時,領先球員會被稱為“等洞方”(Dormie),意為他基本上可以在剩下的比賽中安心等待勝利的來臨。
目前仍在使用比洞賽制度的主要球賽包括:歐美選手之間對抗的頂級賽事萊德杯,世界各國選手與美國選手對抗的總統杯,世界高爾夫球錦標賽系列之一的埃森哲比洞錦標賽等賽事。另外,四大滿貫賽事之一的PGA錦標賽在1958年之前也實行比洞賽制,但從1958年起改為比桿賽。
在比洞賽中,每一洞的桿數並不會被累計,因此沒有總桿數的概念。因此,當某一洞比賽中,一方球員可以預測其對手將極有可能在擊出下一桿后取得該洞勝利時,可以提出認輸。在日本,球手只需要喊出“OK”就表示放棄該洞。
球洞 | 標準桿 | A球手桿數 | B球手桿數 | 分數 |
1 | 4 | 4 | 4 | 平手(even) |
2 | 3 | 3 | 4 | A 1up |
3 | 4 | 4 | 4 | A 1up |
4 | 5 | 4 | 6 | A 2up |
5 | 5 | 5 | 4 | A 1up |
6 | 4 | 4 | 4 | A 1up |
7 | 4 | 4 | 6 | A 2up |
8 | 3 | 3 | 3 | A 2up |
9 | 4 | 3 | 3 | A 2up |
10 | 5 | 4 | 5 | A 3up |
11 | 3 | 3 | 3 | A 3up |
12 | 4 | 5 | 5 | A 3up |
13 | 5 | 5 | 5 | A 3up |
14 | 3 | 2 | 4 | A 4up |
15 | 4 | 4 | 4 | A 4up |
16 | 4 | ・ | ・ | A 4and3 |
17 | 4 | ・ | ・ | |
18 | 4 | ・ | ・ |
在上表所示情況下,15洞比賽后,A選手已領先4洞,而剩餘3洞即使全部落敗,B也不可能逆轉局勢,因此比賽在此結束,比分記錄為“4 and 3”。
比洞賽VS比桿賽之規則差異
1. 規則差異產生的原因
比洞賽和比桿賽兩種賽制在規則方面的差異,歸根到底是因為二者基於不同的勝負機制。
比洞賽是“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比賽。比賽是以球洞為單位進行的。”而比桿賽則是“比賽者完成規定一輪或數輪中所有球洞的一種比賽方式。比桿賽中,每一名比賽者都在同時對抗其他所偶的比賽者。”也就是說,兩者的勝負機制主要集中在兩點上。第一是對抗的形式;第二是勝負的計算方式。
比洞賽中,對抗的形式是一方對陣另一方,他們之間的比賽結果只與他們雙方有關係,和其他人無關。並且,對手在現場保護著他自己的利益。勝負的計算方式也比較簡單,每個洞都要有一個勝負結果,只要把這些勝負結果累加起來就可以。也就是說他們比較的是球洞的獲勝數目,而非具體的桿數。而比桿賽則不同。比桿賽中,每個比賽者不但要與同組的其他比賽者對抗,他同時還要和所有其他參加比賽的人對抗——雖然他無法看到他們的打球過程。勝負的計算方式則是所有的人都用自己在規定一輪或數輪的總成績比較。也就是說他們比較的是桿數。
2. 處罰形式
簡單說,《高爾夫規則》中一共有三種處罰形式:罰1桿、罰2桿和取消資格。
罰1桿指的是球員的擊球出現偏差或者其犯規基本沒有對其帶來什麼利益。比如,球員把球打出了界,或者打進水等。對他打球失誤所造成的處罰,罰1桿已經足夠了。另外,球員不小心移動了自己的使用中球,按照規則,他必須把這個球放回原位。因此球員實際上沒有從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因為他畢竟違反了規則,所以罰1桿也是比較合理的。對於罰1桿的情況,比洞賽和比桿賽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如果一種違規情況在比桿賽中罰1桿那麼在比洞賽中也會是罰1桿。
罰2桿指的是球員出現了規則禁止的行為,並且有潛在的獲得利益的可能。為了阻止球員通過違規得到利益,規則的處罰應該高於潛在的利益。比如球員不小心改善了自己的打球環境。這種情況下,要應用一般性處罰,也就是比桿賽罰2桿,比洞賽該洞負。
取消資格指的是球員沒能遵守《規則》的基本規定,或者嚴重違反了某條規則。發生這種情況時,規則很難去評判球員從中得到的利益究竟有多大,所以只能取消其資格。多數情況下,如果比桿賽中的處罰形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話,比洞賽中只要判罰運動員該洞負就可以了。原因也不難理解,因為比洞賽中即使無法評判球員通過違規得到的利益究竟有多大,判他這個洞負也足夠了。但比桿賽中,一個洞的結果與總成績關係緊密,所以,如果沒有辦法評判球員的利益,那就只能取消其整個比賽的資格。當然,如果運動員觸犯的是這項運動的基本原則,那即使在比洞賽中也必須要取消他的全部比賽資格。比如,比洞賽中運動員之間故意協商違反高爾夫規則,或者故意對球的運動施加影響來為自己牟利等。
明白了以上1和2這兩點,我們再來分析比洞賽和比桿賽之間的其它規則差異時就容易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