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開始

執行開始

執行的開始有兩種方式,即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申請執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人應當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實體權利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申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

正文


執行開始也即執行程序的發動。執行的開始有兩種方式,即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其中,申請執行是主要方式,這是處分原則的必然要求,即是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合法權益,原則上屬於權利人的處分範圍,應由權利人決定。而移送執行則是次要方式,是對申請執行的必要補充。

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程序可以因兩種原因而開始:一是申請執行;二是移送執行。
一、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實體權利的人,在義務人拒絕履行其義務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實體權利的訴訟行為。
申請執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實體權利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申請執行的期限: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公民個人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計算。
3.申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
二、移送執行
作為申請執行的補充形式,移送執行就是由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直接將案件交付執行的方式,移送執行適用於以下幾類案件:
1. 判決、裁定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內容的案件;
2. 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 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