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由科學技術部及其職能機構認定,在承擔國家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中取得顯著成績、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範作用的國內科技園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創新型企業和科技中介組織等機構載體,包括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和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類型。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國際科技合作“十二五”專項規劃》部署,以全球視野謀划和推動創新,有效對接和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加強科技開放合作,充分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引領和示範作用,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國際化。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國務院各部委局負責國際科技合作的主管司局,以及央企作為組織(推薦)部門,組織申報單位填寫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請書,並按照要求編寫實施方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推薦本地的四類基地申請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個;其他組織(推薦)部門推薦的四類基地申請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個。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要求與多個國別開展合作且與外方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機制(包括簽署合作協議),開展合作研發、聯合培養人才、交流互訪、技術轉移等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際創新園的申請由申報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並不超過1個。
3、由組織(推薦)部門對申報單位資質進行審核並填寫推薦意見后,統一向我司來函推薦。申請書和實施方案的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及電子版光碟同時報送我司。
4、由科學技術部相關部門對提交材料的完備性進行初審,通過後將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議,形成專家諮詢意見。
5、科學技術部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審核並認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1、國際創新園評估指標為領域或區域研發和產業創新力量集聚能力與貢獻、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技術轉移與產業化、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運行與管理;
2、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評估指標為研發能力與貢獻、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運行與管理;
3、國際技術轉移中心評估指標為技術轉移與產業化、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運行與管理;
4、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指標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範作用、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運行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