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負責制

首長負責制

首長負責制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首長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對本行政組織所管轄的重要事務具有最後決策權,並對此全面負責。

內容簡介


定義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實行行政首長責任制。

我國的制度

我國的首長負責制是一種適合於中國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責任制。依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同時,行政首長負責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種形式,是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並不意味著行政首長可以獨斷專行或者濫用職權。行政機關或行政部門的重大問題,要由某種行政會議來決定。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我國政府目前採用的首長負責制實際上是運用了等級決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