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議會
波蘭議會
18世紀,波蘭處於沙俄控制之下。1788年10月成立了愛國者佔優勢的議會,該議會在華沙開展活動約4年,故稱“四年議會”。1791年5月3日通過了歐洲第一部憲法,即“五三憲法”。1792年5月俄國沙皇對波蘭進行武裝干涉,“四年議會”解散。1919年普選產生立法議會,1921年3月制定並通過波蘭恢復獨立后的第一部憲法,即波蘭共和國憲法。1944年人民政權建立后,把二戰前的兩院制(眾、參兩院)改為一院制,撤銷了參議院。1952年7月22日通過了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
簡史日,波蘭議會通過法案,恢復了戰前的兩院制,成立了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國民大會。1992年8月1日,波蘭議會通過了《關於波蘭共和國立法當局與執行當局之間相互關係以及地方自治問題的憲法法令》(簡稱“小憲法”)。根據該法令,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是議會,執行權屬總統和部長會議,司法權屬獨立的法院,實行三權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波蘭議會通過了新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制和以社會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制。
與總統的關係:
波蘭憲法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和政府,但政府必須通過議會的信任投票。如總統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議會的信任,總統可以解散議會或者在兩周內任命為期半年的臨時政府。總統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但不得否決財政預演演算法。對總統否決的法案,眾議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數票予以駁回。對被駁回的法案,總統必須簽署。
與部長會議(政府)的關係:
波蘭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構是部長會議。在上屆政府向新一屆眾議院辭職后兩周之內,由在議會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提出總理人選並組成新政府;新總理被總統任命后兩周內向眾議院介紹政府的組成人選並提出施政綱領,要求眾議院進行信任表決。新政府須獲得眾議院半數以上,即超過231票的支持。政府對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議會有權監督政府施政。
與憲法法庭的關係:
憲法法庭是議會設立的、獨立進行活動的特殊審判機構,只對議會負責。憲法法庭的主要職能是:裁決議會通過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憲法;裁決政府及國家機關頒布的條例和決定是否符合憲法。憲法法庭法官由眾議院任命,庭長和副庭長由總統從憲法法庭全體法官大會所推薦的候選人中任命。1997年通過的新憲法賦予憲法法庭強有力的權力,議會不再有權否決憲法法庭的裁決。
最高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其他所有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判決行使監督權。院長由議會根據總統的建議從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
最高監察院是波蘭最高行政監察機構,基本任務是監督國家領導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有瀆職、違法亂紀行為。院長由議會任命,向議會負責。
公民權利代言人主要保護憲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本國公民的人權和公民權。公民權利代言人由眾議院指定,每年須向眾議院和參議院彙報工作。
國家廣播電視委員會主要保護本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獲得信息權以及廣播電視領域的公共利益。委員會委員由眾、參兩院和總統任命。
波蘭議會(眾、參議院)每屆任期4年,每4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換屆選舉。
凡年滿18歲的波蘭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膚色、信仰、教育程度、社會出身、職業和財產狀況,都有選舉權。
每位具有選舉權、年滿21歲的波蘭公民可當選眾議員。全國各政黨、社會團體及個人均有權提出眾議員候選人,但須得到在本選區定居的至少5000名選民的簽名支持。
每位具有選舉權、年滿30歲的波蘭公民可當選參議員。全國各政黨、社會團體及個人均有權提出參議員候選人,但須得到在本選區定居的至少3000名選民的簽名支持。
選舉採取普遍、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最遲在當屆議會任期屆滿前90天,總統確定議會任期屆滿前30天的一個公休日為選舉投票時間。以全國居民總數除以應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總數為基數,確定各省選區數目及各選區應產生的眾議員名額。全國共選舉產生460名眾議員,除兩席預留給德意志少數民族政黨外,只有獲得總票數5%以上的政黨以及8%以上的政黨聯盟方可進入眾議院。全國選舉委員會在《法令報》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選舉結果,並在發布公告后14天內向眾議長和最高法院遞交選舉報告。
選舉採取普遍、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全國共選舉產生100名參議員。全國16個省選舉產生的參議員名額為:下西里西亞省8名、庫亞瓦濱海省5名、盧布林省6名、盧布斯卡省3名、羅茲省7名、小波蘭省8名、瑪佐夫舍省13名、奧波萊省3名、喀爾巴阡山省5名、波德拉斯省3名、濱海省6名、西里西亞省13名、聖十字省3名、瓦爾米亞馬祖里省4名、大波蘭省9名、西濱海省4名。各政黨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全國選舉委員會提交各選區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只能在一個選區參加競選。全國選舉委員會最遲在選舉日前第52天以公告形式向選區選民公布候選人信息。全國選舉委員會在《法令報》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選舉結果,並在發布公告后14天內向參議長和最高法院遞交選舉報告。
分全國選舉委員會、地區選舉委員會和選區選舉委員會三級機構,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選舉的籌備和組織事宜。
分大選、補選和提前選舉三種。根據波蘭憲法,提前舉行議會選舉須經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總統在聽取眾、參兩院議長的意見后,也可以縮短議會任期,提前舉行大選。在議會通過決議或總統宣布決定之日起的45天內,總統須確定選舉日期。
(一)立法權議會根據憲法進行立法。國家大政方針、對外締結條約等重大事項,均由議會以立法的形式確定。
(二)預算審批權議會對政府提交的財政預演演算法草案、修正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和批准。
(三)監督權議會有權監督政府施政,可以對政府成員提出不信任案。議會有權成立特別委員會,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事件進行調查。
議會(亦稱國民大會)是波蘭最高立法機構,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各設一名議長和若干名副議長。
1徠.眾議長。其職權為:捍衛眾議院的權利及榮譽,對外代表眾議院,主持眾議院工作,任免眾議院辦公廳工作人員等。2.眾議院主席團。由眾議長和副眾議長組成,其任務包括制訂眾議院工作計劃、與參議院保持聯繫、對眾議員的工作提供協助等。3.參議會議。由眾議長、副眾議長、議員團主席組成,系眾議院主席團的諮詢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協調各議員團採取共同行動。4.眾議院委員會。由眾議員組成,任務為:審議法律草案,聽取政府部門的工作報告和情況介紹,監督行政機關工作,完成眾議院、眾議長和眾議院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眾議院常設委員會:
行政和內務委員會、國家監察事務委員會、情報委員會、歐盟事務委員會、科教和青年事務委員會、議員道德委員會、公共財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基礎設施委員會、體育和旅遊委員會、文化傳媒委員會、僑民事務委員會、少數民族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環境、自然資源及森林保護委員會、憲法責任委員會、家庭和社會政策委員會、議員事務及規章委員會、農業和農村發展委員會、自治政府和地區政策委員會、國庫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司法和人權委員會、立法委員會、衛生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法典編集專門委員會、“友善型國家”與反對官僚主義專門委員會、憲法修訂專門委員會、其他法律修訂專門委員會。
1.參議長。其職權為:捍衛參議院的權利及榮譽,對外代表參議院,主持參議院工作,任免參議院辦公廳工作人員等。2.參議院主席團。由參議長和副參議長組成,其任務包括制訂參議院工作計劃、與眾議院保持聯繫、對參議員的工作提供協助等。3.參議會議。由參議長、副參議長和議員團主席組成。系參議院主席團的諮詢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協調各議員團採取共同行動。4.參議院委員會。由參議員組成,任務為:審議並向參議院介紹眾議院通過的法律草案,完成參議院、參議長和參議院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參議院常設委員會:
預算和公共財政委員會、國民經濟委員會、文化傳媒委員會、科教體育委員會、國防委員會、人權、法治和請願委員會、法令、道德和參議員事務委員會、家庭和社會政策委員會、農業和農村發展委員會、自治政府和國家行政委員會主、移民和僑民事務委員會、歐盟事務委員會、外事委員會、環境委員會主、立法委員會、衛生委員會。
作為下院的眾議院比作為上院的參議員擁有更大的權力。立法、監督、人事任免等權力主要歸眾議院。眾議院代表國家對外宣戰及實施戰時狀態。
眾議院和參議院在四個層次進行工作協調:眾議長和參議長、主席團、參議會議、委員會。
決定國家重大事項時,眾議院和參議院可以舉行聯席會議,即召開國民大會,由眾議長或參議長主持。自1989年以來,國民大會舉行了8次會議:
1.1989年7月19日,選舉波蘭人民共和國總統並接受其宣誓就職。
2.1990年12月22日,接受波蘭共和國總統宣誓就職。
3.1992年4月23日,通過憲法法案。
4.1992年10月17日,通過憲法法案。
5.1995年12月23日,接受總統宣誓就職。
6.1997年4月2日,通過波蘭共和國憲法。
7.2000年12月23日,接受總統宣誓就職。
8.2005年12月23日,接受總統宣誓就職。
眾議院會議一般公開進行,議題涉及國家保密事項時,在多數贊成的情況下可舉行秘密會議。眾議院會議沒有最低出席人數限制,多數票決定表決結果。對政府的信任案表決須在眾議院至少半數以上議員出席的情況下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採取舉手錶決方式。
眾議院每月召開全體會議。2009年會期如下:
1月:7、8、9日,21、22、23日
2月:11、12、13日,18、19、20日
3月:4、5、6日,18、19、20日
4月:3月31、4月1、2、3日,21、22、23、24日
5月:6、7、8日,20、21、22日
6月:3日,18、19日,24、25、26日
7月:1、2、3日,14、15、16、17日
8月:26、27、28日
9月:9、10、11日,23、24、25日
10月:7、8、9日,21、22、23日
11月:4、5、6日,18、19、20日
12月:1、2、3日,15、16、17、18日
參議院每月召開全體會議。2009年1—7月會期如下:
1月:14、15日
2月:4、5日,17、18日
3月:4、5日,18、19日
4月:1、2日,20、21、22日
5月:13、14日,27、28日
6月:17、18日
7月:1、2、3日,15、16日,29、30、31日
具有提案權的單位和個人首先向眾議長提交議案,議案在眾議院首次被宣讀後,或者被駁回或者送交相關委員會審議修改。修改後的議案在眾議院進行第二次宣讀。經過辯論和再次修改後,議員們進行最終投票(亦稱“三讀”)。如投票通過,議案被遞交至參議院,由參議院進行辯論、修改和投票。之後,眾議院決定接受或者駁回參議院的修改意見。最後,議案被送交總統簽署。總統須在接到議案后的21天內簽署,並在《法令報》上予以公布。總統有權對眾議院通過的議案行使否決權,但眾議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數票駁回總統的否決。對被駁回的議案,總統必須簽署。如總統認為議案與憲法相抵觸,可要求憲法法庭作出最終裁決。
除稅收法以及涉及總統、眾參兩院和地方自治機構選舉等重要法律外,政府可以要求議會緊急審議某些議案,有關審批程序所需時間將被相應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