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

行政爭議

行政爭議是以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為一方,以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另一方,針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包括適當)而引起的爭議。構成要件:(1)爭議的一方必須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爭議當事人的爭議不是行政爭議。(2)爭議的對象必須是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爭議不是行政爭議。(3)爭議要解決的問題是確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以合法性(合法性包括適當性)為爭議目的的爭議不是行政爭議。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行政爭議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條件


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與行政相對人的爭議。構成行政爭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爭議的雙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機關。
(2)爭議是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引起的。
(3)行政爭議是以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形成行政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為前提。沒有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行政爭議便不存在。
(4)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出複議或訴訟,是法律允許的,解決行政爭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討論


隨著改革的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占行政爭議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設、資源環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爭議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複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從總體上看,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反映了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反映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也反映了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和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健全。
如何才能積極主動地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利,這些問題合理的處理好,涉及到很多問題。如何才能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係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主要問題是在初級階段,要把問題進行調查清楚,如果在之前分析不清的時候,導致結果爭議時要合理處置好。
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為了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嚴格依法行政,繼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重複執法問題。完善行政執法聽證程序,對重大事項,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依法要求聽證的,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加強對執法機關的行政裁量權適用的監督,防止濫用行政裁量權,進一步落實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評議考核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探索建立行政爭議案前解決機制。行政爭議案前解決機制是指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收到當事人特定類型的行政訴狀或複議申請書時,以當事人自願接受為基本原則,利用審查期間,經初步審查發現行政行為程序或實體方面、合法性或合理性方面存在瑕疵,立即整合行政資源,綜合運用協調、調解、和解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一項制度。
創新監督機制,有效預防行政紛爭。為進一步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建立了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一般執法投訴、舉報事項,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於可能引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造成較大影響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政府及時受理為執法監督案件,下達通知書,及時進行糾正,從而在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通過協調指導,妥善解決行政爭議。在解決行政爭議過程中,我市積極探索建立政府法制部門、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相結合的多元化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信訪工作的銜接,通過協調、溝通、指導、監督等形式,對行政爭議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務,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基礎上,確保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的順利實施。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基層行政機關領導崗位。要加強基層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高素質的人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推進基層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出發,抓緊完善行政立法,努力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規。要善於把黨在宣傳、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團管理、安全穩定等領域的方針政策體現到法律法規中,區分針對社會公眾的普遍性規定與針對有關部門的特殊性要求。同時,要加強立法解釋工作。
抓緊修訂行政訴訟法,重點研究解決受案範圍、當事人主體資格、起訴條件、案件管轄、簡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適用和證據規則、裁判方式、行政非訴執行體制等對行政審判影響較大的問題。加快起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充分運用各村大學生村官便於做通本村村民思想工作的便利條件,加強行政調解隊伍能力建設,讓每一個能夠調解的行政糾紛都先通過本村“行政調解能手”的調解,進一步提高行政糾紛的調解率,從而端正各部門公正執法、依法行政的思想,不斷提高執法水平,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從政策、體制、機制上最大限度地把調解原則貫穿於解決行政糾紛的全過程,力求使公平正義得到更好體現,社會大局更加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