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併
法人合併
方式所謂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資格隨即消滅,新法人資格隨即確立。在新設合併中,被合併的兩個法人都終止了,因此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合併后的法人屬於新設應當辦理 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的法人終止了,因此辦理註銷登記,而吸收另一個法人的法人仍然繼續存在,但是
法人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不經清算程序而合併為一個法人的法律行為。法人合併分為新設合併和吸收
合併。
方式
所謂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資格隨即消滅,新法人資格隨即確立。
所謂吸收合併是指,一個或多個法人歸併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中去,被合併的法人資格消滅,存續法人的主體
資格仍然存在。
(1)法人的變更.成立和消滅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辦理註銷登記,因合併而成立的法人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併而繼續存在的法人辦理變
更登記。
在新設合併中,被合併的兩個法人都終止了,因此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合併后的法人屬於新設應當辦理
設立登記。
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的法人終止了,因此辦理註銷登記,而吸收另一個法人的法人仍然繼續存在,但是
卻發生了變更,所以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2)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合併前法人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合作后的法人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