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實質
商業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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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根據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徵等,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從而導致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表明該項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這種情況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相同,時間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獲得這些現金流量的風險相同,但現金流量流入企業的時間明顯不同。
2.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相同,風險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時間和金額相同,但企業獲得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
3.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相同,金額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預計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的時間跨度相同,風險也相同,但各年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存在明顯差異。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這種情況是指換入資產對換入企業的特定價值(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資產存在明顯差異。本準則所指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稅後未來現金流量,根據企業自身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