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府

內閣府

日本內閣府由日本總理府、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合併而形成。日本內閣府負責日本的經濟財政,科學技術,防災政事,沖繩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會,國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務,政府宏觀政策,地方各級都,道,府,縣的制度的普及體制。

機構及設置法


宮內廳。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公正交易委員會。禁止壟斷法。於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總務省的直屬局改為內閣府的直屬局。“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警察廳。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擔任。(同法第6條)。
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法。是國家公安委員會中的“特別機關”(內閣府設置法第56條)。
金融廳。金融廳設置法。為內閣府之直屬局。
防衛廳。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脫離內閣府,已升格成為防衛省。

具體職能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內閣府與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內閣安全保障會議共同行使內閣行政職權,其長官為內閣府大臣,即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