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12日商務部令第5號發布。《辦法》共21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5號)予以廢止。
2011 年 第 5 號
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07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部 長:陳德銘
2011年12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7年第15號)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4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六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人,都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進行備案(網址為www.mofcom.gov.cn)。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備案機關舉報。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佈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複印件。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它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複印件。
(六)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具的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含中文翻譯件),並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七)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八)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上述第(一)至(三)項材料直接在網上填報,第(四)至(十)項應當在網上提交便攜文件格式(PDF)的電子版材料。
第六條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的15天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七條 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續簽與變更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九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 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做出的關於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
(四)特許人自行註銷的。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公眾可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查詢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營業地址。
第十五條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境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備案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