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通訊委員會是美國政府機構,管理全國廣播、電視、通訊事業。1934年根據《傳播法》成立,前身為聯邦無線電委員會(FRC)。委員會由7人組成,主席由總統在委員中指定委員經參議員批准由總統任命,任期7年。1983年6月,人數減為5人。
機構職能:負責頻率分配,決定電視台的台址、
呼號、功率,頒發,更換為期三年的
營業執照,並有權吊銷和拒絕更新,監督有關傳播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無權實行
新聞檢查,無權干涉任何具體的節目內容。
FCC總任務是主持全國廣播電視通訊事業的設計、協調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