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手續
報關手續
報關手續又稱“通關手續”,是指進出口商向海關申請進口或出口,履行海關規定的手續,接受海關的監督與檢查。當辦完各種手續,付清應繳稅款及其他費用,經海關同意,進出口商品即可通關放行。
1、申報
當進口貨物抵達進口國的港口、車站或機場時,進口商應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和填寫由海關發出的表格。一般來說,要提交進口報單、貨運提單、商業發票以及有關證明書(包括原產地證明書、進口許可證、品質證書、衛生檢驗證書等),由海關逐一檢查。
2、驗貨
海關按照有關法令和規定,查驗準備運進海關的貨物,審核貨物和單證是否一致。
3、繳款放行
當海關認定各種單證符合規定,且貨物與單證完全一致后,進口商應按規定繳納稅款及其他費用,然後貨物便被允許進入海關。
1、提前提貨
如果進口商對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鮮魚、鮮花等易腐爛和衰敗的商品,要求貨到時立即從海關提貨,進口商可以在貨到前先辦理提貨手續並預付一筆進口稅,經海關檢驗進口商品無問題后,進口商可以把貨先提走,次日再來補辦通關手續和補齊進口稅。
2、延期提貨
有時貨物已到海關,進口商如想延期提貨,可以把貨物存入海關的保稅倉庫,暫時不繳納進口稅。在存倉期間,貨物可再行出口,不必辦理通關手續。但當貨物需由保稅倉庫運往該國國內市場銷售時,則要在提貨前辦理完備的通關手續。
3、過期不提貨
當進口貨物已到達海關,海關也已通知貨主前來辦理通關手續,但貨主卻在規定的日期內未辦理通關手續時,海關有權將貨物存入候領貨物倉庫,一切責任和費用均由貨主承擔。如果存倉貨物仍未由貨主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通關手續,則海關有權把逾期貨物處理掉。
保證金審批表及其隨附單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聯繫方式;
(二)申請擔保的貨物名稱、數量、貨值、申請理由,運輸工具號碼、申報日期;
(三)保證金的數額、期限;
(四)保證事項和擔保範圍;
(五)擔保責任;
(六)擔保人、被擔保人存款賬號或其開戶銀行賬號;
(七)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擔保人應當在海關保證金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並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