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一艘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間或區域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數個航次承運租船人指定的貨物,由租船人向船東支付相應運費的租船運輸方式。包括單航次租船、來回航次租船、連續單(或來回)航次租船等。其特點是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的營運調度;租船人指定裝卸港口和貨物;船舶所有人負責除裝卸費由雙方商定之外的營運費用;合同中一般規定貨物裝卸時間及滯期、速遣的獎罰等。
航次租船 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又可以分為單程租船、往返租船、連續航次租船、航次期租船、包運合同租船幾種:
單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單程租船也稱為單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裝運一個航次,航程終了時租船合同即告終止。運費按租船市場行情由雙方議定,其計算方法一般是按運費率乘以裝貨或卸貨數量或按照整船包干運費計算。
往返租船(Round Trip Charter)
往返租船也稱為來回航次租船,即租船合同規定在完成一個航次任務後接著再裝運一個回程貨載,有時按來回貨物不同分別計算運費。
連續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
即在同樣的航線上連續裝運幾個航次。往往貨運量較大,一個航次運不完的時候,可以採用這樣的租船方式,這種情況下,平均航次船舶租金要比單航次租金低。
航次期租船(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
航次期租船也稱為期租航次租船,船舶的租賃採用航次租船方式,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時間(天)為計算標準。這種租船方式不計滯期、速遣費用,船方不負責貨物運輸的經營管理。
包運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干條船,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將一大批貨物由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航程次數不作具體規定,合同針對待運的貨物。這種租船方式可以減輕租船壓力,對船東來說,營運上比較靈活,可以用自有船舶來承運,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來完成規定的貨運任務;可以用一條船多次往返運輸,也可以用幾條船同時運輸。包運合同運輸的貨物通常是大宗低價值散貨。
航次租船合同
又稱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於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僅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簽訂協議;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貨物運至目的港,並不希望佔有和控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