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權
刑罰權
刑罰權是國家對罪犯的處刑罰的權利。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對於國家是否要有刑罰權,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不主張國家有刑罰權的學者中,有的認為刑罰自古至今從未對消滅和減少犯罪產生應有的作用,有的則認為犯罪人是身心不健康的人,國家只有給予治療的義務而沒有刑罰的權利。主張國家有刑罰權的學者中,有的認為刑罰權是神授的權力,有的則認為刑罰權是社會契約賦予國家的權力。
目錄
一、刑罰權與刑罰的關係
二者緊密相連,不可分割。具體而言,刑罰是懲罰犯罪的一種強制方法,由國家設定和運用這一方法的權力就是刑罰權。刑罰是刑罰權的外在表現,刑罰權則是據以確立刑罰及保證其運行的內在源泉。
二、刑罰權的內容
刑罰權的內容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
制刑權是國家 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常委)在刑事立法中創製刑罰的權力,其內容主要包括確定刑種、建立刑罰體系、規定刑罰裁量的原則、刑罰執行方法與制度,以及具體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權是指對犯罪行為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這種權力原則上由檢察機關行使,但國家也將部分輕微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求刑權賦予被害人。
量刑權是 法院對犯罪人決定科處刑罰權力。這種權力只能由法院在認定有罪的基礎上行使,其內容為決定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等。
行刑權是 特定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院、公安)將法院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付諸現實執行的權力。執行非刑罰措施不是行刑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