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心臟病

妊娠期心臟病

妊娠期心臟病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妊娠之前就存在的心臟病,如風濕性及先天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等;第二類是與妊娠有關的心臟病,如妊娠高征性心肌病、圍生期心臟病,主動脈夾層分離等。妊娠合併心臟病是產科嚴重的合併症,是孕產婦死亡的主要原因,發病率0.5~1.5%。原先存在的心臟病為主要原因,以風濕性及先天性心臟病居多,部分患者由妊娠誘發。妊娠期心臟病患者往往有端坐呼吸、進行性呼吸困難、咯血、活動室發生暈厥等癥狀。治療原則主要是根據病情選擇終止妊娠,減輕心臟負擔、提高心臟代償功能、治療心力衰竭。此病可以改善癥狀,延緩病情發展。如果心臟功能差,不適宜再次妊娠的婦女建議避孕。

就診科室


● 婦產科、心內科

病因


● 主要是因為原有的心臟病變,加上妊娠以及某些誘發因素引起此類疾病。

原有的心臟病變(25%)

● 原先存在的心臟病,以風濕性及先天性心臟病居多,高血壓性心臟病、二尖瓣脫垂和肥厚型心臟病少見。 

妊娠因素(35%)

● 由妊娠誘發的心臟病,如妊高征心臟病、圍生期心臟病,主要原因如下。
● 妊娠期的血容量增加。
● 心輸出血量增加,在妊娠13到23周達高峰。
● 妊娠期膈肌上升,大血管扭曲,心臟及血管位置改變,加重心臟負擔。
● 妊娠期新陳代謝增高。

誘發因素

● 肺部感染、貧血、肺動脈高壓、過度勞累、極度情緒變化、高血壓等。

癥狀


主要表現

● 輕微活動即有心慌、胸悶、氣短,脈搏在110次/分以上,呼吸在24次/分以上及肺底部可聽到少量持續性濕啰音等。
● 咳嗽、咯血及粉紅色泡沫樣痰。
● 唇面發紺。
● 頸靜脈怒張。
● 下肢明顯浮腫。
● 靜卧休息時呼吸脈搏仍快。
● 肺底部有持續性濕啰音。
● 肝脾腫大、壓痛。

嚴重表現

● 端坐呼吸
● 口周顏面發紺更重
● 心動過速或心房纖顫

檢查


影像學檢查 

● 心電圖:異常心電圖有參考價值,但是正常心電圖也不能完全排除心臟病。
● X線檢查:可顯示心臟顯著擴大,尤其個別心腔擴大。
● 超聲心動圖:可了解心臟的解剖、功能動力學等變化。對心臟病的診斷有很高的臨床價值。

其他檢查

● 血脂、血糖、血沉、抗“O”等檢查在某些特殊類型的心臟病中會有陽性結果。

診斷


● 醫生主要根據病史、臨床表現和影像學檢查結果診斷本病。
● 病史:妊娠前有心悸、氣短、心力衰竭史,或有風濕熱病史,體檢、X線、心電圖檢查曾被診斷有器質性心臟病。 
● 臨床表現:有勞力性呼吸困難,經常性夜間端坐呼吸、咯血,經常性胸悶胸痛等臨床癥狀。休息狀態下心率在110次/分以上,呼吸在20次/分以上,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肺底部可聽到少量持續性濕啰音等;較嚴重時表現為咳嗽、咯血及粉紅色泡沫樣痰(其內可找到心衰細胞)、唇面發紺、頸靜脈怒張、下肢明顯浮腫、靜卧休息時呼吸脈搏仍快、肺底部有持續性濕啰音及肝脾腫大、壓痛等。最嚴重時表現為端坐呼吸、口周顏面發紺更重、心動過速或心房纖顫等。 
● 心電圖有嚴重心律失常,X線檢查顯示心臟顯著擴大,尤其個別心腔擴大。超聲心動圖示心肌肥厚、瓣膜運動異常、心內結構畸形等。

鑒別診斷


● 本病需要與妊娠合併心律失常區別,兩者對心功能影響不太相同,臨床處理及預后亦不同。醫生主要根據病史、臨床表現、及其他相關輔助檢查結果等可以進行診斷和鑒別診斷。

治療


● 本病治療原則主要是根據病情選擇終止妊娠,減輕心臟負擔,提高心臟代償功能,治療心力衰竭。

內科保守治療

● 減輕心臟負擔
● ● 限制體力活動,增加休息時間,每日至少保證睡眠10~12小時。盡量取左側卧位,以增加心搏出量及保持回心血量的穩定。
● ● 保持精神愉悅,避免情緒激動。
● ● 進高蛋白、低脂肪、多維生素飲食,限制鈉鹽攝入,每日食鹽3~5克,以防水腫。合理營養,控制體重的增加速度,每周不超過0.5千克,整個孕期不超過10千克。
● ● 消除損害心功能的各種因素,如貧血、低蛋白血症、維生素(尤其是B1)缺乏、感染、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 ● 如需輸血,注意多次小量;如需補液,限制液體總量以及滴速。
● 提高心臟代償功能
● ● 心血管手術 病情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手術不複雜、麻醉要求不高者可在妊娠3~4個月時進行。
● ● 洋地黃化 心臟病孕婦若無心力衰竭的癥狀和體征,一般不需洋地黃治療。通常僅在特殊情況下應用洋地黃,由於孕婦對洋地黃的耐受性較差,易於中毒,注意選擇不同藥物的劑量及用法。
● 嚴格產檢
● ● 心功能Ⅰ級、Ⅱ級的孕婦應增加產前檢查次數,20周以前至少每2周由心內科、產科醫師檢查一次,以後每周一次,必要時進行家庭隨訪。除觀察產科情況外,主要了解心臟代償功能及各種癥狀,定期作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檢查,以利對病情作出全面估計,發現異常。有心力衰竭先兆,立即住院治療。預產期前2周入院待產,既能獲充分休息,也便於檢查觀察。凡心功能Ⅲ級或有心力衰竭者應住院治療,並留院等待分娩。

手術治療

● 一般不主張在妊娠期手術,儘可能在幼年、妊娠前或延至分娩后再行心臟手術。
● 若妊娠早期出現循環障礙癥狀,心臟瓣膜病孕婦不願做人工流產,內科治療效果不佳,可在妊娠期行瓣膜置換術和瓣膜切開術。
● 人工瓣膜置換術后需長期應用抗凝劑,在妊娠早期最好選用肝素而不用華法林,華法林能通過胎盤並進入母乳,有引起胎兒畸形及胎兒、新生兒出血的危險。

危害


● 妊娠合併心臟病是產科嚴重的合併症,是孕產婦死亡的主要病因之一。
● 不宜妊娠的心臟病患者一旦妊娠,或妊娠后心功能惡化者,流產、早產、死胎、胎兒生長受限、胎兒窘迫及新生兒窒息的發生率均明顯增高。圍產兒死亡率是正常妊娠的2~3倍。剖宮產機會多。某些治療心臟病的藥物對胎兒也存在潛在的毒性反應。多數先天性心臟病為多基因遺傳,如室間隔缺損、肥厚型心肌病、馬方綜合征等均有較高的遺傳性。

預后


● 心臟病是心力衰竭的發生基礎。從妊娠、分娩及產褥期血流動力學變化對心臟的影響來看,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產褥期的最初3天,是心臟病患者最危險的時期,極易發生心力衰竭。

預防


孕前諮詢

● 心臟病患者進行孕前諮詢十分必要。根據心臟病種類、病變程度、是否需手術矯治、心功能級別及醫療條件等,綜合判斷耐受妊娠的能力。
● 可以妊娠:心臟病變較輕,心功能Ⅰ~Ⅱ級,既往無心力衰竭史,亦無其他併發征者可以妊娠。
● 不宜妊娠: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Ⅳ級、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動脈高壓、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臟病、嚴重心律失常、風濕熱活動期、心臟病併發細菌性心內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妊娠期極易發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年齡在35歲以上,心臟病病程較長者,發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極大,不宜妊娠。

妊娠期

● 治療性人工流產:患器質性心臟病的孕婦,如有上述不宜妊娠的指征,應儘早做人工流產。妊娠3個月內可行吸宮術,妊娠超過3個月,應選擇適合的中止妊娠措施。孕期出現心力衰竭者,須待心衰控制后再做人工流產。
● 加強產前檢查:心功能Ⅰ、Ⅱ級孕婦可繼續妊娠,應從孕早期開始進行系統產前檢查,嚴密觀察心功能情況。最好由產科和內科共同監護。心功能Ⅰ級或Ⅱ級患者孕期勞累或有上呼吸道感染時,可迅速惡化為Ⅲ級,甚至出現心力衰竭。
● 預防心衰:每天夜間保證睡眠10小時,日間餐后休息0.5~1小時。限制活動量,限制食鹽量,每天不超過4克。積極防治貧血,給予鐵劑、葉酸、維生素B和C、鈣劑等。加強營養。整個妊娠期體重增加不宜超過11公斤。
● 早期發現心衰:當體力突然下降、陣咳、心率加快、肺底持續濕啰音,且咳嗽后不消失,水腫加重或體重增長過快時,均應提高警惕。
● 及時治療急性心衰:取半卧位,以利呼吸和減少回心血量,立即吸氧,給予鎮靜劑、利尿劑(一般以速尿靜注或口服),靜注強心藥物,癥狀改善後可酌情口服藥物。
● 適時入院:即使無癥狀,也應於預產期前2周入院。孕期心功能惡化為Ⅲ級或有感染者應及時住院治療。
● 有心臟病手術史者的處理仍取決於手術后心臟功能情況。

分娩期

● 產程開始即應給抗生素,積極防治感染。每日4次測體溫,勤數脈搏和呼吸。
● 使產婦安靜休息,可給少量鎮靜劑,間斷吸氧,預防心衰和胎兒宮內窘迫。
● 如無剖宮產指征,可經陰道分娩,但應盡量縮短產程。可行會陰側切術、產鉗術等。嚴密觀察心功能情況。因產程延長可加重心臟負擔,故可適當放寬剖宮產指征。以硬膜外麻醉為宜。如發生心衰,須積極控制心衰后再行剖宮產術。
● 胎兒娩出后腹部放置沙袋加壓,防止腹壓驟然降低發生心衰,並立即肌注嗎啡或苯巴比妥鈉。如產後出血超過300毫升,肌注催產素。需輸血輸液時,應注意速度勿過快。

產褥期

● 產婦充分休息。觀察體溫、脈搏、心率、血壓及陰道出血情況,警惕心衰及感染,繼續應用抗生素。如果心臟功能差,不適宜再次妊娠的婦女可採取長效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