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陽市公安局
汾陽市公安局
徠根據中共汾陽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汾陽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汾發[2002]3號)精神,設置汾陽市公安局、為正科級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組成部門。
1、辦公室:掌握全局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起草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指揮調度警力,協調處理各種緊急事務;負責調研統計工作、信息工作、機要文電的收發運轉、檔案資料的管理、史志編研和保密工作。
2、政工科:部署並開展全局公安隊伍建設,進行警銜的日常管理;承辦人民警察錄用的有關手續,實施對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學習、業務培訓;負責工資、人事、黨務、計生、責任制考核等項工作的實施;負責公安工作的對外宣傳,收集工作資料、成人自考、函授教育的組織。
3、法制科:對全局刑事、治安案件審核把關,監督檢查基層各單位執法情況;審核起草與法律有關的規範文件,開展法制宣傳和培訓,對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進行審核把關,對複議應訴案件依法進行複議、參加訴訟;做好賠償案件的審查處理工作。
4、國內安全保衛大隊:組織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反動會道門活動的偵察調查和打擊和取締工作;打擊、防範非法宗教活動和民族分裂活動;分析研究敵社情和社會政治動向,開展政治防範工作;
5、經濟案件偵查大隊:掌握全市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對經濟犯罪案件開展偵查工作。
6、治安管理警察大隊:對基層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對槍支彈藥、民爆物品、管制刀具、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對旅店、收購、刻字、出租、文化娛樂等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災害性事故,維護公共複雜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指導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的安全保衛工作和大型會議的保衛工作;負責管理經濟民警隊伍;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重點人口和流動人口;組織實施安全警衛工作;負責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和我市公民出入境以及外國人來我市居住、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參與涉外案件調查處理。
7、刑事案件偵查大隊:對各中隊進行領導和業務指導,掌握刑事犯罪情況,分析刑事犯罪規律,研究打擊刑事犯罪對策,指導參與對各中隊轄區內兇殺、爆炸、搶劫、重大盜竊、團伙犯罪和黑社會組織犯罪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偵查。
(1)刑事案件偵查大隊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四中隊、五中隊;負責偵破所轄區域的刑事案件、刑嫌調控、抓逃等工作。
(2)刑事案件偵查大隊刑技中隊:負責現場的勘察、技術鑒定及利用技偵手段偵破刑事案件、刑事技術研究等。
8、監所管理大隊:指導監所的安全管理,負責在押罪犯保外就醫的審查工作。
汾陽市看守所:依照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在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進行監管。
拘留所:負責對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員進行關押、教育、管理等。
11、作戰指揮中心:負責全市緊急信息收集報送、110接警處警、突發事件處置指揮、重大警務活動組織協調。
12、巡邏防暴警察大隊:按責任區路段進行武裝巡邏、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接受群眾求助,及時處置嚴重暴力犯罪。
13、信息通訊網路監察大隊:保證局內通訊設備暢通及公安信息網路的正常運行,提供技術服務和應急通信保障、管理轄區無線電頻率資料和其他通信資源,對全市計算機網路進行監察、預防、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對網際網路及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對計算機專用產品進行規範管理、防範計算機病毒等。
14、警務督察大隊:負責對本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紀律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督察;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檢舉和控告事宜;責令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和信訪案件的查處、信訪案件的督辦工作。
15、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16、禁毒大隊:組織開展無毒社區活動,掌握毒品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和種植、吸食毒品的查禁工作。
17、行政裝備科:制定公安裝備建設規劃和警務活動後勤保障計劃;管理警用車輛;負責機關房產、各種物品等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辦理其它行政事務。
地理位置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等有關事務;
10、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1、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
12、指導和監督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保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4、承辦市委、市政府、行署公安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汾陽市公安局局長:韓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