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力

政府能力

政府能力,也稱作政府效能是指政府實際能夠履行職責和功能的程度,它要解決的是政府如何去做、通過什麼方式去做的問題。政府效能是與政體高度關聯的概念。所謂政體是指政府代理人與其他政治行動者的關係角度來講的政治體。根據查爾斯·蒂利的解釋,影響政體的社會環境的三大要素是:強制、資本和承諾。強制包括一切通常導致社會成員的人身和財務的損失或傷害的協調一致的強力行動手段。強制組織有助於界定政體的性質。一切低度強制積累的政體都是弱不禁風的,一切高水平強制積累和集中的政體都是難以撼動的。沒有任何一個政府能被證明曾經控制了其領土範圍內的一切強制手段。在同等條件下,處於高度強制性積累和低度強制性集中的政體就要花費很多精力去鎮壓那些在其治下又在政府之外運作的暴力團伙。

基本介紹


資本是指有形的、可變的資源,它們與某些努力相結合,就可以增加使用價值,對這些資源的所有權也就更加理直氣壯。這些資源的流動性的強弱體現了政府在應對危機時的能力,這直接影響到政府對於未來公共政策的選擇。
承諾指代政府代理人對於被支配人口成員在心理上、意念上的滿足與國家所認定的那些對其自身生存至關重要的原則利益的對外宣示。強制、資本和承諾在一個地區主導的結合方式對該地區政體的特徵產生了顯著影響。一般而言,強制、資本和承諾處於中等水平,政府能力最高,也就最易於推行其積極的對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