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自國
原長城公司總裁助理職務
桑自國,男,漢族,1971年5月生,山東臨沂人,經濟學博士,1993年7月參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19年7月,桑自國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桑自國被“雙開”。
2020年3月,北京檢察機關依法對桑自國涉嫌受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銀、證券司、津投資顧限司、濟托投資司、永匯擔保限司。
,歷華融司助、副;
,歷城司投資投副(持)、,投資投、城融司、董;
2015年7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投資投行部總經理、長城國融公司總經理;
2016年3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投資投行部總經理、長城國融公司董事長、長城新盛信託公司黨委書記;
2016年10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投資投行部總經理、長城國融公司董事長、長城新盛信託公司黨委書記;
2017年7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長城國融公司董事長、長城新盛信託公司黨委書記;
2017年9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長城國融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長城新盛信託公司黨委書記;
2017年12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長城新盛信託公司黨委書記;
2018年6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
2019年11月,被免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職務。
2019年7月1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桑自國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聯合北京市監委,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助理桑自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桑自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打聽組織調查情況,偽造、隱匿、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關係。同時,桑自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等。
桑自國身為國有金融機構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的意識虛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目無法紀、擅權妄為,內外勾結、損公肥私,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與不法商人抱團謀利,大搞權錢交易;親情觀扭曲,肆意弄權、營私罔利;生活腐化,道德敗壞。桑自國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桑自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北京市監委研究決定,將桑自國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3月1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助理桑自國涉嫌受賄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審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桑自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桑自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桑自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身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