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規則
足球比賽規則
足球比賽規則由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制定並修改,是正規足球比賽所必須遵守的規則。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罰球區。
目錄
1比賽場地 場地面積 畫線 球門區 罰球區 角球區 球門 理事會決議 2球 規定 理事會決議 3隊員人數 規定 違規判罰 理事會決議 4隊員裝備 規定 違規判罰 5裁判員 許可權職責 理事會決議 6助理裁判 職責 協助
7隊員場上位置 中鋒 二前鋒 邊鋒 前腰 前衛 邊前衛邊後衛 中衛 門將 8比賽時間 中場休息 扣除損失時間 罰球點球 決勝期 中止的比賽 9比賽開始 預備 開球 程序 違規 墜球 過程 判罰 特殊情況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90-120米
寬度:45-90米
國際比賽
長度:100-110米
寬度:64-75米
世界盃採用的長度是105米,寬度是68米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底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杆,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杆。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球門柱內側5.50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0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杆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杆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樑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樑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樑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樑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樑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決議一
如果橫樑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複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樑。如果橫樑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樑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杆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範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誌或圖案的複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比賽用球應為球體,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那麼就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誌;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製”標誌;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誌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誌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
•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
•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 替補程序:
•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下隊員;
•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后,均不得替換。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后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 運動上衣;
•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 護襪;
• 護腿板;
• 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 足球鞋。
•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后,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后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樑、角旗杆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后是否進門。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中鋒,又稱ST,是前鋒的一種,是全隊進攻的尖刀和主要得分手。活動範圍主要在前場對方禁區附近,是足球場上最靠近對方球門的人。進球是中鋒最主要職責,他們不需要有太好的突破和傳球能力,大局觀差點也無所謂,但門前的嗅覺一定要靈敏,對射門的感覺一定要好,要時時刻刻想著進球,這就是傳統中鋒。當前,諸如伊布等非傳統中鋒的勢力也逐漸強大起來,突破能力很強,而且不乏組織助攻能力已經成為當代中鋒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前鋒,又名影子前鋒,又稱CF,位置一般在中鋒之後。在進攻當中,緊跟在前鋒身後或一側做無球跑動,一旦中鋒被成功阻擋,他應該會有保護球的動作,或把球分到無人位置,然後嘗試拿球突破,嘗試得分或者回傳。影子前鋒的主要職責是為中鋒創造機會,並且自己帶球突破得分。對於這個位置的球員要求相對較高,往往有很好的腳下技術,很好的盤帶水平和較好的傳球能力和射門技術,要十分全面。
邊鋒,左邊鋒為LW,右邊鋒為RW前鋒的一種,主要活動區域在前場的兩個邊路。邊鋒不僅需承擔起邊路進攻的職責。而且通過交插換位要完成多種戰術任務。邊鋒最大的優勢就是速度,只有極快的速度才能幫助邊鋒在兩翼輕鬆的突破。當然,一定的傳中能力也是邊鋒的看家本領。
前腰,又稱ACM,即攻擊型中場,是中場位置的一種,也稱為“突前前衛”,標準站位於前鋒身後,負責為前鋒輸送進攻的炮彈,組織二次進攻。前腰的人選需要有良好的控球技術、開闊的視野和極佳的大局觀,故很多前腰球員身披10號球衣,為全隊的中場核心甚至於靈魂人物。因此,前腰最大的優勢就是傳球能力,即組織能力。一個好的前腰,應該在場上帶動全隊,組織球隊大部分的進攻,這就是他們的職責。不過現階段,由於戰術體系改變,古典型前腰逐漸被進攻性更強的前衛所替代。現在的前腰大多也擁有遠射破門得分的能力。
前衛位於中場,又稱CM,其中防守能力強又的叫CDM,即后腰。球隊進攻時前衛是球隊銜接後防組織進攻的基礎,同時也是控制比賽節奏的核心,把握時機向前鋒輸送機會,協助前鋒進攻;球隊防守時,進行中場攔截,協助球隊防守。因此,前衛在球隊中起著攻防轉換的作用,是一支球隊的核心位置。由於這個位置的特殊性,前衛球員也大多是一支球隊的靈魂人物。前衛球員必須要有一腳精準的直傳或長傳球,還要有較強的阻截能力。遠射通常是前衛最好的得分手段。
邊前衛,左邊前衛又稱LM,右邊前衛又稱RM,左邊後衛又稱LB,右邊後衛又稱RB。兩者均分為防守型和助攻型,因為一般陣形里一邊只設2個邊前衛或邊後衛,所以盡量把兩個職責合二為一,也就是攻防兼備。左右兩個邊前衛站在中場兩側,左右兩個邊後衛則站在中衛兩側。與邊鋒相似,對球員的要求也包括靈活快速,善於盤帶。而場上責任也有突破、助攻等。除此之外,邊前衛和邊後衛還要具備一定的防守能力,在中場的邊路地帶要有一定的阻截能力,將對方的進攻遏制在搖籃中。因此,邊前衛和邊後衛要具備比較全面的能力。
中衛,又稱CB,一般視陣型而定有2-3個,常見的典型中衛往往身材高大,以速食麵對對方傳中等高空球來臨時能夠第一時間做出頭槌解圍,也可以在進攻端利用頭槌得分。但這種傳統的中衛因為其較為笨重的身體轉身慢,在應對身材矮小腳下頻率快的前鋒常常束手無策,因而身材矮小的中衛也並非毫無用武之地。
門將,又稱GK,即守門員。守門員可以在本方禁區內用手觸球進行撲救。身高臂長是大多數門將的明顯特徵之一,以便在面對高空球時有絕對的優勢。如今的門將在整個球隊的戰術體系中越發重要,為後場減輕壓力的這種需求也催生了一批批腳法絲毫不比前鋒遜色的門將。如今傳統型門將的代表有布馮,卡西利亞斯,德赫亞等等。諾伊爾則是出擊型門將的代表。切赫以及埃爾森均為腳下技術好的門將的代表。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后;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后,由另一隊開球。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自由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自由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樑或角旗杆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樑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
·攻方隊員出球時,其中攻方有隊員比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且接球隊員處於對方半場內。
隊員不處于越位位置:
角球和界外球除外;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倒數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自由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衝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搶截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三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自由球: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當踢自由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自由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自由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自由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瑞士時間2021年3月5日,負責足球比賽規則制定的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宣布,他們對有關手球犯規的規則做出了調整——未來並不是所有手球都被視作犯規。
以下三種情況應該判罰手球:
1.球員故意用手或手臂接觸球,例如將手或手臂移向球;
2.球員身體不自然地擴大時,用他們的手或手臂觸球。當運動員的手或手臂的位置不是運動員在特定情況下身體運動的結果時,運動員被視為使其身體不自然地擴大。手或手臂處於這樣的位置時,球員就會有因被球擊中而受處罰的風險,
3.進球得分:通過球員的手或手臂進球,即使是意外的,包括守門員;球接觸到球員的手或手臂后立刻獲得進球,即使是意外的。
新規則的執行起始時間為2021年7月1日。
自由球分為直接自由球和間接自由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自由球還是間接自由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自由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后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自由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自由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自由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自由球
屬於守方的直接或間接自由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自由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自由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自由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自由球。
當踢自由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自由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自由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自由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
·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
·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
·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於:
·比賽場地內;
·罰球區外;
·罰球點后;
·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后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後的決定。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樑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
·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樑、守門員。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
守門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
·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樑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攻守雙方隊員都違反競賽規則:
·應重踢。
如果球點球踢出之後: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球被外來因素觸及而影響了其向前移動:
·應重踢。
球從守門員、橫樑或球門柱彈回比賽場地內,接著被外來因素觸及:
·裁判員停比賽;
·在被外來因素觸及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擲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擲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判為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
·從球越出邊線處擲界外球;
·判給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
在擲出球的一瞬間,擲球者應:
·面向比賽場地;
·任何一隻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
·使用雙手;
·將球從頭后經頭上擲出。
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球一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即為進行。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擲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對方隊員不正當地阻礙擲球隊員或分散其注意力:
·他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由對方擲界外球。
球門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球門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判為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攻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由防守方從球門區內的任何一點踢球;
·對方應在罰球區外直至比賽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如果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進入比賽:
·應重踢。
守門員外隊員踢球門球
如果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守門員踢球門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應重踢。
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角球可以直接射進球門而得分,但只能是對方球門。
判為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守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將球放在離球出界處最近的角旗杆的角球弧內;
·不得移動角旗杆;
·對方應在距球至少9.15米(10碼)以外,直至比賽進行;
·由攻方隊員踢球;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罰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自由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對於任何其他犯規:
·應重踢。
金球制和踢球點球決勝是根據競賽規程的要求,當比賽打平后需要決出勝隊時,採用的方法。
程序
·在規定比賽時間結束後進行的加時賽中,先進球的一方即為勝方。
·如加時賽中雙方均無進球,則互踢球點球決出勝方。
程序
·裁判員選定用於踢球點球的球門。
·採用投幣方式,猜中的一方先踢。
·裁判員對踢球點球做記錄。
·按照下列解釋,兩隊應各踢5次。
·雙方輪流踢。
·如果兩隊在踢滿5次前,一隊的進球數已多於另一隊踢滿5次時可能射中的球數,則不需再踢。
·如果兩隊均已踢滿5次,雙方進球數相同或均未進球,則按同樣輪流的順序踢球點球,直至雙方踢球次數相同(無需踢5個球),而一隊較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在踢球點球過程中,場上守門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可由競賽規程規定的最大限額內被提名而尚未使用過的替補隊員進行替換。
·除上一條所述的情況,只有比賽結束時,包括在規定的延長期比賽結束時在場上的隊員方可參加踢球點球。
·每次應由不同的隊員踢球點球,直至雙方符合資格的隊員均踢過一次后,方可踢第二次。
·在踢球點球的過程中,符合資格的隊員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在踢球點球的過程中,只允許符合資格的隊員和執法裁判員在場內。
·除踢球點球的隊員和兩名守門員外,其他所有隊員必須在中圈內。
·踢球點球隊員一方的守門員必須在罰球區以外的球門線與罰球區線交匯處的比賽場地上。
·除非另有所述,有關足球競賽規則和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決議應在踢球點球決勝時實施。
·比賽結束時,如果雙方人數不等,人數多的一方應減去多出的人數以與對方人數一致,並通知裁判員出場隊員的名字和號碼。球隊隊長負責此事。
·在開始踢球點球決勝之前,裁判員應確定留在中圈裡的雙方隊員人數一致后再執行踢球點球。
在規則第三章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二中解釋了技術區域的概念,它是聯繫比賽與替補席的特殊區域。
技術區域的大小和位置可以根據體育場的情況做適當改變,以下提供的是一般性指導:
·技術區域的範圍是指,從替補席兩側向外1米及向前延伸至距邊線1米的區域。
·建議用標記線明確該區域。
·技術區域內的人數由競賽規程決定。
·根據競賽規程,在比賽前確認替補席內的具體人員。
·只允許1人在技術區域內進行戰術指揮,指揮后立即返回替補席。
·教練員和其他官員須在替補席上,除非諸如場上隊員受傷,裁判員允許教練員或醫生進場察看傷情時。
·教練員或其他在技術區域內的人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官員由競賽規程指派,同時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擔任執法工作時上場替補。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
·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后的賽場管理。
·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備用球。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應告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他必須向裁判員指正被誤給警告的隊員或已經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隊員而並未將其罰令出場,以及發生在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視野以外的暴力行為。不過,裁判員持有對比賽相關事實作出決定的權力。
·比賽結束后,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在有關國家足協同意和遵循規則精神的前提下,在16歲以下的比賽或女子比賽或老齡組(35歲以上)比賽或殘疾隊員的比賽中,可以適當修改規則。
允許對以下各項做任意修改:
球場的大小
比賽球的大小、質量及材料製成
兩門柱間寬度及地面到球門橫木的高度
比賽時間
替補隊員人數
如要做進一步的修改,應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
男子和女子:
對於裁判員、助理裁判員、運動員和官員來講,男子足球的競賽規則同樣適用於女子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