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制

參與制

參與制是指壟斷資本家利用收買和持有一定數量的股票對企業實際控制的一種方式。壟斷資本家把壟斷組織中占統治地位的企業作為“母公司”。“母公司”通過收買其他公司的股票而加以控制,使其成為“子公司”。 “子公司”又以同樣的方式控制其他公司,使其成為“孫公司”。

簡介


參與制
system of holdings
參與制的產生與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股份公司的廣泛發展有關。股份公司作為以發行股票的辦法籌集資本、合資經營的企業,按股東擁有股票的多少來決定其對企業支配權力的大小。控制一個股份公司所必需的股票限額就是股票控制額。一個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越多、越分散,控制這個股份公司所必需的股票額在股票總數中所佔的比例就越小。金融寡頭正是通過掌握股份公司的股票控制額來取得控制權。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股份公司廣泛發展,其經濟地位日益重要。股份公司按股東擁有股票的多少來決定投票權。因此,當一個股東掌握了多數的投票權,就可以實現對這一企業的控制和統治。按照一般原則,只有當一個股東掌握了超過半數的企業股票時,才能實現對該企業的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票發行很廣,許多股東只購買了少量股票,而且分散在各地,他們很少參加股東大會,很難參與企業的管理與決策。例如,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股東就多達 260多萬人,而這些人中的絕大多數是只持有幾股股票的小股東。因此,一個股東對企業的投票權即使占不到一半,也常常能夠操縱股東大會。一個企業發行的股票越多、越分散,控制一個企業所必需擁有的股票份額就越小。這種能夠支配一個企業所必需的股票佔有額,稱為股票控制額。股票控制額往往只有百分之十幾,甚至只有百分之幾。例如,美國的埃克森公司是洛克菲勒財團的核心企業,而該財團在1976年時僅握有埃克森公司2.08%的表決權。金融資本家為了能用少量的資本就可掌握企業的股票控制額,往往故意縮小每一股股票的金額,使股票的發行更加分散。

特點


金融資本不僅可以通過掌握股票控制權直接統治一個企業,而且可以通過它已經控制的企業,用同樣的辦法去控制另外的企業。它在控制了一個巨大的壟斷企業之後,就把它作為“母公司”,動用它擁有的資本去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並通過股票控制額把這一企業置於自己的統治之下,成為其屬下的“子公司”。“子公司”又可如法炮製,去控制“孫公司”。這樣,就形成了金融資本進行控制的多層寶塔,居於寶塔頂端的是極少數金融寡頭。金融寡頭通過這種層層參與,控制了大量的企業和比自己原有資本大十倍、百倍的他人資本。因此,衡量金融資本的實力時,僅僅依據它本身直接擁有的資本是不夠的,還要把它所控制的他人資本也估算進去。
參與制不僅大大增加了金融資本的實力,擴大了它進行剝削的基礎,而且還有利於金融資本進行投機活動。從名義上說,“子公司”和“孫公司”都是獨立的公司,“母公司”對這些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負法律上的責任。因此,金融資本可以利用“母公司”對“子公司”、“孫公司”的參與活動為自己牟取暴利;而一旦“子公司”、“孫公司”發生虧損或即將倒閉時,“母公司”又可以及時把股票拋出,逃脫責任,避免損失。正如列寧所說:“‘參與制’不僅使壟斷者的勢力大大地增加,而且還使他們可以不受懲罰地、為所欲為地干一些見不得人的齷齪勾當,可以盤剝公眾”(《列寧選集》第2卷,第771頁)。所以,參與制的發展進一步表現了金融資本的寄生性。

實現過程


參與制的實現過程是:金融寡頭通過掌握股票控制額,首先控制一些巨大的企業作為母公司;然後利用母公司所擁有的資本去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控制額,把這些企業置於自己的統治之下,使它們成為子公司;再用同樣的方式,通過子公司進一步控制更多的公司。如此逐級參與,層層控制,形成一個龐大的金融資本控制體系。金融寡頭是這個金融控制體系的主宰者,它用少量的資本就可以控制大量的企業,控制比自己原有的資本大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資本。參與制的產生和發展不僅增強了金融資本在經濟領域的統治實力,擴大了它的剝削基礎,而且也為金融寡頭進行投機活動提供了方便。子公司在形式上都是獨立的公司,母公司對它們的業務活動不負法律責任。因而金融寡頭可以利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參與活動為自己牟取暴利,如果子公司遭到失敗,母公司就可以拋出股票,逃脫責任,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