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青島市社科聯(英文譯名是Qingdao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縮寫:QDFSS),是中共青島市委領導下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青島市社會科學界各學會、協會和研究會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開展社會科學工作的參謀和助手,也是推動青島市社會科學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機構設置


現有研究所6個:經濟研究所、社會研究所、城市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所、歷史研究所和文化研究所。根據學科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先後成立了老齡問題研究中心、學習科學研究中心、科技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中德關係研究中心、中韓合作研究中心等五個研究中心。
科研管理和輔助機構7個:辦公室、學會部、科普部、科研處、編輯部、圖書情報中心、諮詢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青島市社科聯(英文譯名: Qingdao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縮寫:QDFSS)。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青島市委領導下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青島市社會科學界各學會、協會、研究會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開展社會科學工作的參謀和助手,是推動青島市社會科學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擔負起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職責。開展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的業務管理,開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諮詢服務、社科評獎和科學普及等活動,促進我市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各級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服務,為青島市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
第六條 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
第七條 參與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科學發展規劃。
第八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市級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的業務主管職能,對申請成立的社會科學學術團體進行資格審查;對所屬學術團體的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事項進行審查;對所屬學術團體分支機構的成立進行審查;對所屬學術團體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條 推動學術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建設。
第十條 推動和組織課題研究、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科學決策服務,促進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利用。
第十一條 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研究,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為提高公眾的人文素質服務。
第十二條 受市委、市政府委託,組織青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活動。表彰先進學會和優秀社科工作者。
第十三條 支持、組織編撰社會科學研究與普及的書刊、文集和資料。
第十四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科學人才隊伍建設,支持、促進、培養社會科學人才的成長,發展壯大社會科學隊伍,舉薦人才。
第十六條 加強社會科學學術團體之間、理論工作部門與實際工作部門之間、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之間的聯繫與協作,進一步整合社會科學資源,構建“大社科聯”工作格局。
第十七條 發展同省內外、國內外社會科學團體和社會科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開展社會科學交流活動,擴大我市社會科學界的影響。
第十八條 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反映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關心他們的工作與生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承擔市委、市政府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二十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由本市全市性社會科學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組成。
第二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條件是:
1、承認本會章程;
2、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全市性社會科學學術團體;
3、有學術帶頭人和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數量的會員;
4、不與本會所屬學術團體的宗旨、性質、學科內涵和主要業務範圍相重複;
5、能獨立開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諮詢服務和科學普及等活動;
6、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需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本市全市性社會科學學術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會宗旨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2、推選代表參加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優先獲得和使用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5、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2、積極開展學術活動、課題研究、諮詢服務、科學普及和教育培訓等活動;
3、及時向本會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提供會刊、活動信息和學術資料,反映學術動態,推薦社科優秀成果;
4、按時參加年度檢查;
5、交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團體會員如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學會章程開展活動,一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本會常務委員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開除會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撤銷登記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審議和批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選舉產生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委員會;
4、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1、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
3、審議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
4、制定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年度工作計劃;
5、批准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6、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7、籌備召開下一屆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1、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
2、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3、組織實施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和工作計劃;
4、審查批准成立新的社會科學學術團體,接納團體會員;
5、決定重要人事任免;
6、審議和協調本會的重要工作事項。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駐會主席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接收財政撥款;
2、事業收入;
3、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4、資助;
5、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建立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獎勵、普及等專項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及地方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團體會員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章程內容不得與本章程精神相抵觸。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崔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