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山東省委書記、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劉家義

人事任免


劉家義當選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劉家義當選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8年1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劉家義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於曉明、王隨蓮、王良、齊濤、王雲鵬、王華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現任領導


主任

劉家義:山東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黨組書記

於曉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副主任

王隨蓮: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齊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
王雲鵬: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秘書長

孫建功

機構職權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1日,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了《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10月8日,山東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審議通過《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整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改革后,省人大設置常委會工作機構5個,專門委員會8個。

機構設置


專門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構設置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構設置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