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裝配

加工裝配

加工裝配指外方企業、法人向本方企業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原輔料及設備,由本方企業按外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的生產,產品屬外方所有,本方只應收取加工的工繳費。若用抽取加工工繳費抵扣外方提供的設備,則形成利用外資。作為利用的外資,統計該設備的價值而非分期扣抵的加工工繳費。

定義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委託加工的貿易方式。由國外委託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隊、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企業按委託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委託方在國外銷售,承接方收取工繳費、對於委託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可結合補償貿易的做法,以勞務所得的工繳費抵償。
加工裝配也是一種免費的表外融資方法,是指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成產品交還給委託者。它無需企業墊付原材料資金,也不像租賃融資那樣支付租金,只是對委託方的材料進行加工,墊付一點輔料的費用,最後收取加工費。受託方對委託方的材料不作增加存貸處理,只在登記簿中予以登記。而且與代銷商品的收入比較,來料加工的收入更具有保證性。

特點


1.如果來料、來件、來圖、來樣不作價由加工方購買,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外廠商,加工裝配方只有使用權;如果來料、來件、來圖、來樣由加工方購買,其所有權歸屬加工方,但國外廠商提供的機器設備除外。加工方必須保證成品與原材料、輔助材料和包裝材料之間的比例關係。
2.如果對來料、來件、來圖等不作價,國外廠商應對上述內容和提供的機器設備承擔風險。如國外廠商委託加工方代為投保,必須明確保險範圍和期限,並將保險費計入加工成本或另外支付。
3.加工裝配貿易能夠使貿易與生產緊密結合,互相聯繫。國外廠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廠商,又是接受或購買製成品的客戶。國外廠商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原材料或配件;加工裝配方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製成品,從而使貿易與生產有機聯繫。
4.手續方便,形式比較靈活,協議雙方可根據需要和可能,相互配合,發揮各自的優勢。

形式


1.全部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託方提供全部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業加工后,將成品交國外委託方,製件和成品均不計價,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
2.部分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託方要求加工裝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繳費外,還應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
3.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國外委託方和承接方簽署兩份對口合同。一份是委託方提供的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的銷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對於全部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即為工繳費,對於部分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既包括工繳費,也包括國內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以對口合同方式進行的加工裝配貿易,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無需支付外匯。

區別


加工裝配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的區別
這兩種加工貿易的共同之處在於原材料和元器件來自國外,加工后成品也銷往國外市場。但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1.進料加工貿易中,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的兩個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託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2.進料加工貿易中,企業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3.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有自主權,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選擇市場上所適銷商品進料加工。而加工裝配貿易,則由委託方控制生產的品種、數量和銷售地區。

作用


加工裝配業務,對於委託方來說,是利用承接方的勞務,降低產品成本,對於承接方來說,則是以商品為載體的一種勞務輸出。
我國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護和支持,因而發展迅速。加工裝配貿易額,在我國進出口總額中,已佔有相當大的比重。應該說,這一貿易方式,在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和推動出口貿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貿易的企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承接方為我國企業或合資企業,和委託方之間是單純的委託加工關係,通過承接加工業務,企業得以利用國外資金,發揮生產潛力,擴大出口,增加收入,並能獲得國際市場信息,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進工藝技術。另一種是國外委託方在國內直接投資設廠,然後以委託加工裝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國的政策優惠和低廉的勞動力,獲利豐厚,並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原來的出口貿易爭奪市場。儘管目前這種“前店后廠”的方式對發展我國經濟利大於弊。但從長遠來看,把這一利用外資方式,用政策導向技術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產業,並加強稅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