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5次修正,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生育調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7章52條,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單獨二胎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正式開始實施。根據四川省單獨二胎最新消息,四川省有三類單獨家庭可以申請生育二孩,包括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等。(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內容全文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發展經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條例貫徹實施不力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
第二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條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為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為批准。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絕育手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斷、治療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解決;城市居民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有關的設置標準,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申請註冊,並在經批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三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准再生育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併到指定的機構接受鑒定或者手術。
第二十四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鑒定組鑒定為併發症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農村居民由基層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優待。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之外的其它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 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用於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獎勵專項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和扶貧項目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養子女的一方或者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一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賄賂的;
(八)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 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宣布其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誹謗、毆打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的;
(三)擾亂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按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3月2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3月20日

修改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月22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22日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作為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為批准。”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作為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五、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作為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刪除第二款。
六、將第三十三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刪除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八、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
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
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九、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中個別文字、引用序號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重新公布。

2016年修改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作為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為批准。”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作為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五、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作為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刪除第二款。
六、將第三十三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刪除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八、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
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
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九、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中個別文字、引用序號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重新公布。

最新政策


四川省單獨二胎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正式開始實施。根據四川省單獨二胎最新消息,四川省有三類單獨家庭可以申請生育二孩,包括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等。
一、可申請生育二孩的單獨家庭:
第一類單獨家庭,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這是四川省“單獨兩孩”政策主要人群。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養子女,也不影響該唯一親生子女享受“單獨兩孩”政策。
第二類單獨家庭,為“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這類單獨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為為標準。
第三類單獨家庭,為“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的情形。被養父母合法收養的子女,即使養父母有親生子女,也可享受“單獨兩孩”政策。在福利機構長大的孩子,也可享受“單獨兩孩”政策。
二、四川可以申請生育二孩的情況:
1、病殘兒。即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2、獨生子女。即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3、殘疾軍人。即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4、因公致殘。即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5、生育能力。即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6、獨生女戶。即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准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7、高寒山區。即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8、婚後不育。即婚後患不育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四川二孩認定標準:
是否屬於“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為準,即3月20日出生后的符合條件的新生兒將被認定為二孩。
3月20日起,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現孕夫婦(已孕未生),可按修改後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違法生育,將以修改後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時間,即2014年3月20日為時間界限。“單獨兩孩”家庭在2014年3月20日前生育二孩的,算違法生育,將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四、四川省網上再生育審批程序:
1、網上申請
2、審核確認
3、公示上報
4、審批發證
5、動態監測
2021年9月29日上午舉行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決定明確,“子女三周歲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育兒假視為出勤。”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生育假、護理假待遇落實。”

條例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發展經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條例貫徹實施不力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
第二章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條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為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為批准。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絕育手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斷、治療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解決;城市居民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有關的設置標準,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申請註冊,並在經批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三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准再生育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併到指定的機構接受鑒定或者手術。
第二十四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鑒定組鑒定為併發症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農村居民由基層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優待。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之外的其它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用於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獎勵專項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和扶貧項目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條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養子女的一方或者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一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賄賂的;
(八)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宣布其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誹謗、毆打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的;
(三)擾亂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按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正《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繼省上1月26日召開貫徹落實會後,1月28日,瀘州市召開了《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深化計生服務管理》改革培訓會,拉開了瀘州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的序幕。新修訂的《條例》和相關的配套措施究竟有哪些不同?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
問:《條例》中的全面兩政策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全面兩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無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兩孩”是指兩個孩子,不是“兩胎”,已經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條例》有關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規定,不能再生育。
《條例》是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過,那1月1日至21日生育的“兩孩”合法嗎?
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生育行為,只要符合修正後的《條例》規定,均為合法生育。
問:兩孩政策落地以後,生第二個孩子需要審批嗎?生育登記怎麼辦理?有沒有更便捷的方法?
答: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不再審批或變相審批,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夫妻可在懷孕前,憑雙方身份證明和結婚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辦理生育登記,或者登陸四川省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網站、上傳相關資料,辦理生育登記。今後關注“四川衛生計生”微信公眾號的居民也可以進行在線辦理業務。完成登記后,需要《生育服務證》的,衛生計生部門免費發給,並提供相關諮詢、保健服務。
問:據說“全面兩孩”開放以後,符合條件的夫妻還可以申請再生育,什麼情況能生第三個?
答:符合以下情形,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符合《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請、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受理上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問:特殊情形再生育的,應該怎麼樣辦理審批手續?
答:因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要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屬於病殘兒照顧再生育的,先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符合條件的提出書面申請。取消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環節,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受理上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生育證》;未批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審批辦理時限為自鄉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問:我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果我再生一個,《光榮證》及其政策獎勵是不是就失效了?
答: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共榮證》,憑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個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問:新《條例》中對農村獎勵扶助制度有什麼規定?
答:關於農村獎勵扶助制度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已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繼續享受。2016年1月1日後未發生生育行為,達到規定年齡、符合條件的,仍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範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生育行為的,不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範圍。
問:如果夫妻生育了兩個孩子,今年如果再生一個,到底會繳納多少社會撫養費?
答:新《條例》規定: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時,針對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新《條例》規定,應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問:普二政策中再婚夫妻怎麼辦?
答:新《條例》第十三條中,將原來的“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也就是說,再婚夫妻與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權利。
問:《條例》實施后,取消了晚婚假,聽說產假至少有158天,具體是怎麼調整的呢?我和妻子準備生完孩子以後度蜜月,假期足夠嗎?
答:雖然無法享受到晚婚假,不過生育假延長了。新《條例》刪除了晚婚晚育延長的50天(20天+30天)假期,新規定:不管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長60天,即至少158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20天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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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人口計生委官方網站公布了新版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因“單獨兩孩”政策實施而修改的新版《條例》,經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後重新公布。
《條例》在1987年7月2日經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截至本次已是第五次修正。
新版《條例》將原《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並且刪去原《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
這些情況可以生“二孩”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四)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五)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准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七)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八)婚後患不育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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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歷史

在重慶市未升格為直轄市以前,四川曾是中國第一人口大省。由於人口基數龐大,人口增長的絕對數亦龐大。1980年代中國開始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四川省的人口增速雖然較以前放緩,但引發的人口問題亦顯現出來,如老齡化。據中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資料顯示,2009年四川全年有74.68萬新生人口,出生率為9.15‰;死亡人口52.48萬人,死亡率為6.43‰,人口增加絕對數為22.20萬人,增長率為2.72‰,人口發展趨勢呈嚴峻的老齡特徵。另外由於家庭生育受國家到政策約束,特別是許多農村家庭有“重男輕女”的思想意識,時有遺棄女嬰現象,導致新生人口的性別比例失調。

人口分布

四川省各市(州)面積與人口數據(2007年末)
區劃名稱面積(公里²)常住人口戶籍人口
四川省488,899.9381,270,00088,151,705
成都市12,390.0012,579,00011,122,841
自貢市4,373.132,800,5003,224,487
攀枝花市7,440.401,144,2001,100,779
瀘州市12,246.874,290,5004,891,484
德陽市5,953.753,635,9003,853,136
綿陽市20,267.464,945,1005,379,483
廣元市16,313.783,074,083
遂寧市5,323.853,556,1003,836,883
內江市5,385.334,238,329
樂山市12,827.493,363,9003,524,549
南充市12,482.136,183,0007,421,073
眉山市7,139.863,020,1003,445,180
宜賓市13,293.894,450,0005,269,835
廣安市6,301.413,723,0004,625,260
達州市16,587.505,693,2006,620,755
雅安市15,314.001,512,4001,536,671
巴中市12,301.263,133,5003,742,194
資陽市7,962.564,216,8004,932,187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84,241.76873,825
甘孜藏族自治州147,681.37969,500954,628
涼山彝族自治州60,422.604,48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