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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憲
- 制定憲法的活動
立憲
立憲
立憲有人稱之為憲法的制定。這是從狹義而言的,即指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過立法機關創製憲法的活動。立憲過程實際上也是使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並反映到憲法中來的過程,其目的在於使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憲法的形式得以定型化。本人認為立憲作為一種制度,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即除制定第一部憲法外,還應包括對憲法的部分修改或全面修正,作為制憲的目的而言,還應包括對憲法的實施等內容。
立憲,實行議會制度的政體。
為了標榜民主而把有關的一切程序和活動都規定為選舉的形式,實際上又不能真正實行,其後果可能導致民主流於形式而失去實質,成為假民主。
民主的本質應是人民大眾有充分的決定權,而決定權既可以用“肯定”即選舉來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罷免來行使。只要這兩種決定權有一種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體而言,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但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不一定由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政府任命,但受本級人大的監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負責人要每年向本級人大進行年度述職彙報工作,人大可隨時對其彈劾罷免,能否留任由人大進行信任投票來決定,考核合格通過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屆滿時才能平調或升遷;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職,只能待崗或降職任用,不得升遷,免職造成的空缺由上級重新任命。(當然,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與政府博弈,需要允許他們自辦報紙、發表觀點,需要允許人大直選,需要縮小人大代表數量)。
這種任命權和罷免權相分離的方式不同於選舉,但也可以充分體現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這種方式符合國家統一、政令暢通的要求,符合一黨執政、黨管幹部的要求,適合現實國情,能夠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機結合,易於實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充分民主的最恰當的方式,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