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
雜貨店個體戶
念斌,1976年出生,福建省平潭澳前鎮人,屬雜貨店個體戶。曾經被四次判處死刑,2014年8月21日終審判處無罪釋放。
2014年12月25日,念斌正式提交賠償申請,要求福州中院賠償1500萬。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經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控告書。
2015年02月13日,念斌在辦理港澳通行證時獲知已被平潭公安機關限制出境並重新立案偵查。他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遭官方拒絕。2015年2月15日,因在外地治病無法趕回領取決定書,經與法官溝通,另行確定領取時間。
2017年1月19日,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決定駁回念斌的申訴,賠償數額止步119萬元。2017年2月,針對主管看守所的福州市兩級公安機關。念斌稱羈押期間遭違規使用警械導致傷殘,索賠412.85萬元。此前賠償不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湖北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鑒定報告,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念斌申請再次開庭並請求鑒定人出庭,福建省高院未對念斌提出的再次開庭的申請作出回應。
念斌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2011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1萬多元。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丁雲蝦家和房東陳炎嬌家一同吃晚飯;到了晚上10點,丁雲蝦10歲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相繼出現腹疼、頭疼、嘔吐和抽搐等癥狀,被診斷為食物中毒,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在接報報警后即到達現場,宣布該案系“人為投毒”,於當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從死者的心血和嘔吐物中檢驗出“氟乙酸鹽”有毒成份,認為死者系氟乙酸鹽中毒死亡,並認為其鄰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據警方提供的案卷資料,念斌投毒動機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顧客來買香煙,被丁雲蝦招呼到她的店裡(兩者同開雜貨店),搶了念斌生意,因懷恨在心,想教訓丁雲蝦。遂於次日凌晨將鼠藥投入鄰居家的鋁壺中,造成了2死4傷。
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訴。后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書,並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念斌接受採訪時說到傷心處,不禁潸然淚下
2007年03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念斌當庭翻供,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遭受了警方嚴重的刑訊逼供后承認的;
2008年02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念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8年1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9年06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念斌死刑立即執行,念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0年0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二審判處念斌死刑之後,該案移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2011年0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1年05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1年09月,念斌案再次由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開庭;
2011年11月,念斌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念斌提起上訴;
2014年06月,該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08月,宣布無罪,當庭釋放。
2014年12月25日,念斌正式提交賠償申請,要求福州中院賠償1500萬。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兩份控告書,分別控主辦念斌案的平潭縣公安局民警翁其鋒、游經飛,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術檢驗人員林瑾輝、劉祥偉、吳升武、林小龍、黃章鴻。要求對翁其鋒、游經飛涉嫌刑訊逼供,徇私枉法,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行為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福州市公安局及檢驗人員林瑾輝、劉祥偉、吳升武、林小龍、黃章鴻五人違反鑒定規範及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嚴肅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
2017年1月19日,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決定駁回念斌的申訴,賠償數額止步119萬元。
2014年12月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師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54-1號,個體經營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6年8月9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當庭釋放,本案終審判決(2012)閩刑終字第10號判決生效。
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二審無罪賠償、違法使用警械賠償
賠償請求
1、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89025.15元;
3、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
4、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47580元;
5、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包括請求人被四次判決死刑的精神撫慰金500萬,父母雙親因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撫慰金500萬);
6、賠償八年申冤的費用支出計100萬元(包括為購買實驗鼠藥前往安徽、河南、武漢、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費、住宿費;辯護律師50餘次來閩調查取證的交通費、住宿費;10次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鑒定專家交通費、住宿費;前往香港求助鑒定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八年來親屬前往北京控告、申訴30次的交通費、住宿費;控告申訴材料的列印、複印、郵寄費);
7、賠償請求人住所被砸毀的損失50萬元;
8、賠償申請人家屬八年租房費用38.5萬元;
9、賠償申請人的姐姐念建蘭申冤八年的誤工費60萬;
10、賠償申請人的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
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元。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駁回念斌的申訴,認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119萬元國家賠償決定並無不當。念斌申請已久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未獲支持。
2017年6月,開庭質證的念斌國家賠償案再起波瀾。念斌的代理律師稱,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公安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鑒定,認為念斌並無傷殘,但法院在開庭前未通知念斌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也沒通知念斌的鑒定人到庭,“這導致了開庭質證只有對方專家發表意見,而我們沒專家出庭,沒法平等地反質證”。
目前,念斌及代理律師已分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開庭,並要求通知此前的鑒定人出庭。法院暫未對這一申請作出回應。
2017年1月19日,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決定駁回念斌的申訴,賠償數額止步119萬元。
念斌申請許久的100萬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及104萬元“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仍未獲支持。至於理由,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決定書稱,中國實行法定賠償原則,賠償義務機關、賠償項目等必須嚴格依法確定,福州中院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權,而非生命健康權,故應支付的是人身自由賠償金,而非前述項目。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有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前提下,才能產生念斌所申請的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等賠償;只有造成殘疾,才會產生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在決定書中認為,念斌如認為看守所違法使用警械造成自己身體傷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主管該看守所的公安機關,而非福州中院;另外,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械具,也非人民法院裁判內容。因此,要求法院承擔健康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不足”。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湖北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鑒定報告。
警方專家輔助人出具的《關於念斌傷殘鑒定的專家輔助人意見》顯示,該專家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不宜進行傷病關係評定,此前念斌辯護律師單方委託的司法鑒定載明的一些癥狀、結論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均可排除。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念斌是沒有傷殘的。
開庭質證結束之後,念斌隨即找到了當初出具鑒定報告的鑒定人,鑒定人看了警方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之後,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不能成立。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公安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鑒定,認為念斌並無傷殘,但法院在開庭前未通知念斌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也沒通知念斌的鑒定人到庭,“這導致了開庭質證只有對方專家發表意見,而我們沒專家出庭,沒法平等地反質證”。念斌的代理律師稱,若再次開庭,念斌一方的鑒定人均願出庭質證,在專業上做充分說明。
念斌申請再次開庭並請求鑒定人出庭,福建省高院未對念斌提出的再次開庭的申請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