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期間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
(一)被告提出答辯的期限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日內提出答辯狀。遇有特殊
情況,被告申請延長答辯期限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
(二)當事人提起上訴和答辯的期限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
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內不能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
人民法院決定。
(三)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結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