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
納稅信用
納稅信用是指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被社會所普遍認可的一種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內容之一。
目錄
一、納稅信用治理的現狀及其產生的積極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的稅收機制,既要有外在的稅收法律體系進行約束,也要以老實信用這一道德標準作為行為準則。北京市地稅局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於2003年2月下發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並於2003年底在全市範圍內推行實施了納稅信譽a級企業的評定,部分區縣局試行b、c級企業的評定治理工作。
(一)現行納稅信用評定方法及治理模式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是指稅務機關以納稅人遵守和履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等法定義務情況為主要依據,通過評估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譽a、b、c、d四個等級,並實施分類治理的工作過程。”
2、評定內容包括納稅人申請被受理之日向前推算,連續兩年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發票治理、賬簿治理,以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對納稅人)社會誠信的評價。
3、分級治理
對認定的a、b、c級納稅信譽企業實行不同的治理模式。針對納稅信譽良好的a級企業採取預約上門諮詢、簡化發票購領程序的措施,提供滿足其需求的個性化服務,規定除專案、涉稅舉報等情況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針對納稅信譽一般的b級企業,進行常規檢查和治理,重點加強日常政策的輔導和諮詢,幫助企業提升納稅信譽等級;針對納稅信譽不良的c級企業,將其列為稅務檢查重點對象,限量供給其領購發票並嚴格各項審核程序等。
(二)實施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治理的積極作用
從實施效果上看,將企業信用治理引入稅收治理對促進企業信用的建立和稅務機關治理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1、一定程度上推進了企業信用的建立。實行對不同等級企業的分類治理,有效提高了企業對納稅信用的重視程度,其優惠措施及積極的正面宣傳效應吸引了一部分企業積極參與評選,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社會信用的樹立奠定了基礎。相反,對信譽不好的企業,由稅務部門對其加強治理和幫助,無疑會促進企業建賬建制、財務治理等工作,從而規範企業的競爭行為,推進全社會的信用建設。
2、一定範圍內起到了“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導向作用。通過宣傳、公布納稅信譽a級企業名單,無形中為企業添加了新的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增加了一定的競爭優勢。同時,將納稅信譽不好的企業列入“黑名單”,不僅對稅收有問題的企業起到震懾作用,並對其他企業也產生了一定的警示效果。為規範企業誠信納稅,構健全社會良好的競爭環境起到積極的導向作用。
3、稅務部門內部治理工作更加科學化。分級治理使稅務部門能夠針對每類企業不同狀況實施更為有效的治理,一方面降低了運行成本,將治理力度有根據地進行分配;另一方面有重點的治理使得工作更具成效,人力、物力等資源利用更加合理,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一定程度的公眾認知。
二、現行納稅信用治理方法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現行治理方法的不足
據統計,2003年度評出a級企業1032戶,約佔總戶數的 0.25;2004年度,評出a級企業956戶,約佔總戶數的0.19。就兩年的評定結果看,納稅信譽a級企業占企業總數比例非常小。而造成此種狀況的原因除了信用環境的社會基礎差等因素外,也暴露出現行信用治理方法自身的不足。
企業方面所反映的問題:
1、評定所需成本高,評定期限相對較短。評定需要企業首先提出申請,並提供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兩年有關納稅情況的審計報告。由於評定所需審計報告與企業日常審計報告要求有所不同,導致部分參選企業需要重新製作審計報告,而企業因註冊資本等客觀因素不同,一份審計報告多則需要幾千元,造成成本的一定增加。此外,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周期為兩年,即每兩年將結合納稅人年檢和納稅評估情況對其進行重新評定,評定相對頻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負擔。
2、治理形式相對單一,優惠措施不明顯。現行治理方式對企業的“優惠”僅僅體現在實施人性化的服務上,而隨著納稅服務整體水平的日益提高,a級企業所享有的這項“優勢”已不明顯。
3、企業對自身信息的保密等存有顧慮。評級后的企業將向全社會予以公布,有些企業由於對納稅信譽評定工作缺乏了解,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熟悉,既想參與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又怕公布信息過多、泄露商業機密,致使其對參與評定活動產生許多顧慮。還有較少數的一些企業,乾脆奉守中庸之策,擔心評定后樹大招風,始終保持一種觀望的態度。
4、社會效應還有待提高。在全社會信用機制相對缺失的情況下,納稅信譽的評定未能與商業信用等緊密聯繫,使得納稅信譽在市場競爭中沒有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由於相應的治理機制、體制尚不配套和健全,一些治理制度、辦法也還沒有完全跟上,使得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獎優罰劣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
以上四點原因都不同程度地挫傷了企業參與評定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納稅信譽評定工作的深入廣泛開展產生了消極影響。
從稅務部門角度看存在的問題:
1、評價內容的權威性還有待提高。主要體現在不同職能部門都進行各自的評定,且標準不一,使得納稅信譽評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評定結果的“含金量”也因此打了折扣。此外,就納稅信譽本身而言,地稅系統和國稅系統各自評定,導致一個企業可能是國稅系統的納稅信用a級企業,卻不是地稅系統納稅信用良好的企業,造成一個企業兩種納稅信譽等級的尷尬局面。
2、納稅信用治理體系還有待完善。缺乏完善的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且治理工作、具體流程還有待進一步細化,企業信用與稅收征管的聯繫不夠密切,在稅務稽查信用治理和日常稅收信用治理方面尚沒有規範性的制度。僅以下發文件的形式,對一些信譽較好的企業提供開闢“綠色通道”等“優惠”服務,因隨意性較大,易導致各地區做法各異,不利於信用的建立。
3、申報材料不夠詳實致使稅務部門為企業承擔了信用風險。在評定工作中,企業提供申報材料,自然希望順利“當選”,其申報內容往往會“揚長避短”,雖然稅務部門在評定過程中要經過兩次審核,但在此過程中,稅務機關與企業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致使稅務部門評定企業納稅信譽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此外,企業經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變化因素很大,稅務部門還很難做到對評定后的企業實施全方位的跟蹤調查。由於稅務部門的信譽度高過其他評定的中介組織,假如不能保證評定結果100的“含金量”,企業一旦出現問題,稅務部門將為其承擔失信的風險,稅務部門的信譽也會因此受到損失。
4、評定手段相對落後。從評定流程看,評定過程主要靠人工定性分析,工作量較大,一方面手工勞動牽制了部分稅務工作者很大精力,造成工作量增加;另一方面評定結果易受人為因素影響,長期實行,不利於保證評定質量。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1、信用體系的社會基礎較差。各地失信現象屢禁不止,歸根結底,是由社會文化、制度和治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公民誠通道德教育較弱、市民整體素質有待提高;企業守信意識不強,內部缺少信用治理,缺乏信用風險防範意識;現行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且執法不力;社會信用治理相關制度混亂等,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們建立統一標準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進程。
2、企業信用評定信息缺乏整合性。信用信息的治理部門都有各自的評定方法,且標準不一,導致信用評定呈現多頭並舉、信息零散的局面,甚至是評定結果出現自相矛盾的狀況。因此,表面上看,各部門都在管,似乎實現了“全面治理”,而實際上造成了資源浪費,並出現了治理的“真空”。
3、企業經營短期行為明顯。一部分企業經營者,尤其是中小企業經營者還沒有意識到信用經濟的重要性,從事經營活動時不惜以信用為代價來換取物質利益。具體表現為經營規劃上沒有長期目標,經營方式上投機取巧,渴望一夜暴富、短期獲利的心理普遍存在,對信用商品需求不旺。
4、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不健全。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不夠和對守信企業的激勵措施不足是企業失信的重要原因。失信成本過低,其處罰力度在失信企業可承受範圍內,致使企業在利益驅動下一再“犯禁”。與之相對應,守信企業得不到有效的激勵,處於與失信企業同樣的競爭環境,勢必會因守信成本的增加而在競爭中處於劣勢。
三、完善納稅信用治理制度的設想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稅收信用大廈的基石
法律是信用市場平穩運行的保障,是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屏障。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老實守信的法則,刑法中對詐騙等犯罪也做了處罰規定,但是在法律、法規體系中,還沒有全面、系統地體現信用經濟的要求。因此,要儘快研究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定標準和方法;明確信用信息的採集方式、範圍以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責任;明確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通過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稅務部門對企業納稅信用的治理。
(二)建立納稅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實現中介機構獨立評價
鑒於我國國情及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由政府首先推動納稅信譽的評定應當更具可操作性。但與信譽治理髮達的國家相比,由專門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定更加合理,這也是未來信用經濟發展的趨勢。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建立稅收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由稅務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扶助其按照市場化機制、企業化運作方式發展,最終實現中介機構獨立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而稅務部門並不直接參與企業的信用評價,只利用信用評價結果在稅務系統內部進行治理,既可以避免承擔企業失信的風險,又可實現稅收信用治理的集約化。
(三)進一步整合信用資源,建立健全信用治理體系
一是要加快系統內稅收信用資料庫的建立,方便稅務部門及時把握企業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征管工作。二是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稅收資料庫的建設,為公正、準確地評價企業納稅信用奠定基礎。同時,在時機成熟時,稅務部門可提供部分信息與中介機構共享,利用各自資源優勢,互惠互利。三是建立與國稅、工商、海關、質監、銀行等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將同一企業在各部門的信息資料交專門評價機構綜合評定,以保證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和準確性,同時減輕各部門評定工作量,真正實現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降低信用評定成本,避免企業在不同部門頻繁評定,減輕企業負擔。
(四)完善稅收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發揮稅收信用效力
一是要啟用守信激勵機制。聯合其他政府機關對信譽良好的企業提供一系列便捷服務,根據工作需要適當簡化、合併一些工作手續,並可推出守信企業“vip”服務,預約服務以及免予日常檢查等一些“優惠”措施。在實施完善階段,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推行分配稅收信用額度,對老實守信的企業予以一定的稅收優惠。這樣,既有效調節了社會經濟秩序,規範了企業經營行為,又可讓企業真正實現“名利雙收”。二是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懲罰約束機制。引入現代化手段為各單位建立納稅信用紀錄,企業一旦有不良紀錄,稅收征管系統中自動將企業降低等級,同時對其加大稽查力度;對被降級的企業,規定一定時限不得升級,對降級期間再次發生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企業,從重處罰;建立與其他政府部門聯合的失信企業公告制度,供公眾隨時查詢,並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各部門都要對其加強監管力度;此外,應將稅收信用懲罰機制與商業信用掛鉤,對失信企業的資金動用、信用卡使用都應適當加以控制,對其進行全方位的信用懲罰,使不講信用或信用不佳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難以立足。正所謂“讓失信者生活環境惡化,是對失信者最有效的懲罰”,使失信者的環境逐漸惡化從另一角度看就是對守信者的獎勵,也是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優化。
(五)擴大納稅信用治理的效力範圍,有效發揮納稅信用指標作用
納稅信譽作為納稅人綜合信譽資料中一項舉足輕重的信譽指標,應使其在更廣泛的範圍內發揮作用,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通行證。首先應將企業信用情況在社會公布,信用良好的企業將與其減少、斷絕經營往來活動;其次,應在日常稅收工作和稅務稽查工作中實行信用治理,並與相關部門形成合力,共同構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有效發揮納稅信用指標作用。對具有不良納稅行為的企業,聯合工商、海關等相關治理部門共同加大監控和治理力度,以便在全社會範圍內防止失信行為和欺詐行為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