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環境保護局

揚州市環境保護局

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污染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省、市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劃,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市級財政性環保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和小城鎮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生物物種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要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後勤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法制宣教處
擬定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制定實施環保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宣傳和發布工作;承擔環境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掛“環境監測與信息處”牌子)
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市級財政性環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和資金使用年度計劃,並組織檢查驗收;組織開展和指導全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四)科技標準處(掛“國際合作處”牌子)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編製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學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擬定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指導和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掛“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建設項目試生產核准和環保“三同時”驗收工作;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配合上級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對全市重點項目跟蹤服務工作;承擔市行政辦事服務中心窗口服務接待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總量控制計劃;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承擔全市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流域環境保護規劃。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受省廳委託發放四、五類放射源和三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九)自然生態保護處
擬定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範性文件;編製全市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和小城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生態示範區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製


核定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2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1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副處長(副主任)6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