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制
先申請制
在專利授予的行政管理制度體繫上,採取先申請原則的,稱為“先申請制”。
根據專利基本原理和專利權所具有的獨佔性,在同一個國家或者地域範圍內,同樣的技術只能被批准一件專利,授予一項專利權。為了保證“相同的技術只被授予一項專利權”的原則得以實現,專利法規定,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樣的技術分別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專利法規定的這一原則被稱之為“先申請原則”。
在專利授予的行政管理制度體繫上,採取先申請原則的,稱為“先申請制”。與“先申請制”相對應的是“先發明制”。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先申請原則”,只有美國實行“先發明原則”。
第一、專利法在規定“先申請原則”時,並沒有直接規定“當最先申請的人獲得專利權后,專利局應當駁回其他的在後申請”。因此,在最先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后,在後的申請仍然處於有效狀態,還有獲得重複授權的機會。
第二、在最先的生情尚未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專利局仍然要依照法定程序對其他在後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最先申請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那麼,在後申請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
第三、專利局對在後申請進行新穎性判斷時,在先的尚未公開的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的範疇。
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效率,專利理論中,在“先申請制”的基礎上,引入了“衝突申請”或者“抵觸申請”的概念。在申請日以前,同樣的技術已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那麼,該他人的這一申請就是被審查之申請的“衝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