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
“轉賬支票”的對稱
現金支徠票,“轉賬支票”的對稱。是指存款人用以向銀行提取或支付給收款人現金的一種支票。中國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辦法規定,在銀行開戶的各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範圍內使用現金支票,並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督。現金支票不可用於轉賬。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
(1)付款單位的賬號和開戶銀行;收款單位的名稱
(2)款項金額
(3)款項用途
(4)簽發日期
(5)付款單位簽章
徠(6)背書及背書日期
現金支票
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託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現金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支付結算業務品種。
所有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經過人民銀行批准開辦支票業務的營業網點均可辦理。
現金支票
能夠滿足開戶單位和個人現金開支的需要;
現金支票只能支取現金,不得用於轉賬;
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1.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現金支票,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現金支票到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現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現金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3.領取現金。
4.掛失止付:現金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
1.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現金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現金支票。
2.客戶簽發票據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簽發現金支票時,應用鋼筆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筆按排定的頁次順序填寫。
3.簽發現金支票時,出票人必須查驗銀行存款是否有足夠的餘額,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必須在銀行存款賬戶餘額以內,不準超出銀行存款賬戶餘額簽發空頭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章不符的支票的人,銀行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4.“出票人簽章”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缺漏印章或印鑒不符時,銀行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千元的罰款。
5.要嚴格執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規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為10天(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效期限從簽發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節假日順延。過期支票作廢,銀行不予受理。簽發支票必須填寫當日日期,不得簽發遠期支票。
6..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7 .客戶結清銷戶時,應將未用空白支票繳還銀行。
8.現金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
客戶應在其存款賬戶的餘額內簽發支票。如透支銀行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千元的罰款。
·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若客戶開出的現金支票超過付款期,開戶銀行不能受理;現金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客戶結清銷戶時,應將未用空白支票繳還銀行。
·現金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