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簡稱“人權高專”)是根據第四十八屆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12月20日通過的決議設立的,其在聯合國秘書長授權下負責協調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人權高專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核准產生。人權高專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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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人權高專應是有崇高道德威望和個人品行的人,具有人權領域的專門知識以及為公正、客觀、非選擇和有效地履行高級專員職責所需要的對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識和理解。人權高專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批准,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人權高專應在《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文件以及國際法的框架內活動。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 有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