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隆會議十項原則
1955年提出的政治原則
萬隆會議又稱亞非會議,1955年4月18~24日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是擺脫殖民統治后取得獨立的亞洲和非洲國家,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家參加的情況下,討論有關亞非人民切身利益問題的大規模國際會議。周恩來率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了會議,並發表了重要講話。會議於24日通過了《亞非會議最後公報》,提出了各國和平相處和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
參加會議的有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印度、印度尼西亞和巴基斯坦五個發起國,以及阿富汗、柬埔寨、中華人民共和國、埃及、衣索比亞、黃金海岸(今迦納)、伊朗、伊拉克、日本、約旦、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尼泊爾、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蘇丹、敘利亞、泰國、土耳其、越南民主共和國、葉門(今阿拉伯葉門共和國)等。
它們是:①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②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③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承認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④不干預或干涉他國內政;⑤尊重每一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⑥(子)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丑)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⑦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⑧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面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⑨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⑩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