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效力

證明效力

證明效力,是指證明的內容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在訴訟中具有不同於一般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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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證法》第36條對公證的證明效力作出了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目前,我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公證這一效力的表述不盡一致,有的稱之為證據效力,有的稱之為證明效力,還有的將兩者混合使用。我們認為,證明效力的表述可能更全面、更準確一些,證據效力沒有完全揭示公證效力的深刻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