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價發行
低於面額價格出售的形式
折價發行又稱“低價發行”,“高價發行”或“溢價發行”的對稱,發行債券時,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到期還本時依照票面金額償還的發行方法。正常情況下,低價發行可以提高債券的吸引力,擴大債券的發行數量,加快發行速度,有利於發行者在短期里籌集較多的資金。當然,它仍然受到發行者和代理機構的信譽及債券利率高低的影響,低價發行時,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其差額部分實際上便增大了發行成本,倘若不同時降低利率以作為折價發行所造成的發行收入的減少的補償,則低價發行與提高債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勢必增加發行者的負擔。但低價發行,雖能暫時吸引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的認購,但過低的發行價格,往往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利和前景不樂觀,這不僅會導致流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跌落,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且對發行公司以後的發行與經營不利,所以低價發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處。
股票有許多不同的價值表現形式,票面面額和發行價格是其中最主要的兩種。票面面額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額,表示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發行價格則是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股票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面額通常是不相等的。發行價格的制定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業績增長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證券市場的供求關係等。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係,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折價發行 又稱低價發行 (At Discount,DiscountIssuance)是指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額打一定折扣后發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業績和承銷商的能力。如某種股票的面額為 1元,如果發行公司與承銷商之間達成的協議折扣率為5%,那麼該股票的發行價格為每股0.95元。現今,西方國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價發行股票的。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一般而言,債券折價發行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①發行者信用低或是新發行債券者,為保證債券順利推銷而採用折價發行;
②債券發行數量很大,為了鼓勵投資者認購,用減價的方式給予額外收益補貼;
③由於市場利息率上升,而債券利息率已定,為了保證發行,只能降低發行價格。折價發行時,由於債券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麵價值,使投資者的收益率大於債券票面利率,因此折價發行債券的票面利率可適當降低。
股票折價發行時,其折價的大小必須根據公司的經濟狀況決定。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
另外,在大量發行股票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採用折價發行便於推銷。西方的許多新公司常採用折價發行股票。
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麵價值,因而,在這些國家沒有折價發行股票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