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

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

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英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eace and Development,簡稱:CFPD )成立於北京市,為中國民間組織開展國際交往服務的全國性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


為了拓寬民間對外交往渠道,宣傳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的主張,推動國家軟實力建設,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eace and Development,縮寫:CFPD。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中國有關機構和組織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國際公益活動,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與共同繁榮。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100萬元,來源於企業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15號院17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國際重大熱點問題雙邊和多邊交流; (二)經批准舉辦國際問題論壇,舉辦研討會和培訓; (三)支持中國有關機構和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的公益活動; (五)通過與國內、國際的智庫、科研部門合作,開展民間交流課題研究; (六)經理事會許可的其他中外公益活動及民間交流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事業; (四)在本人所從事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並願意推動中外民間交流事業的發展; (五)具有奉獻精神,對基金會工作盡職盡責; (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調換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遵守基金會的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八) 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代行理事長的部分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本基金會不向社會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為企業定向捐獻。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二)開展籌集基金有關活動; (三)本基金會管理費用; (四)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並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業務主管單位用於支持中外民間交流事業;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民政部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