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華

安徽省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

張金華,男,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安徽省安慶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2018年6月22日上午,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曾任望江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代縣長、縣長;
望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9年5月-2013年12月 任望江縣委書記、望江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4年1月-2017年11月任 安慶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22日,據安慶市紀委消息: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決定逮捕

2018年2月28日,人民網安徽頻道記者從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該院依法受理了安慶市監察委員會移送的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涉嫌受賄罪一案,並依法對張金華決定逮捕。該案系監察體制改革后,安慶市首例監察委員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

立案審查

2018年3月23日據安慶市紀委消息:日前,經中共安慶市委批准,安慶市紀委對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金華在任望江縣委常委、副縣長、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金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慶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安慶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金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2018年3月26日,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提起公訴。該案系監察體制改革后,安慶市首例監察委員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案件。

一審開庭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2018年5月11日上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受賄一案。據悉,該案系安慶市首例由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被告人張金華,原任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後任望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望江縣委副書記、代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望江縣委書記。2018年1月8日因涉嫌受賄問題被安慶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018年2月11日安慶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以被告人張金華涉嫌受賄罪移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並經審查,於2018年3月26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金華利用其擔任中共望江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安徽省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項目申報、工程施工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13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金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金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金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安慶市紀委監委、安慶市直單位的黨員幹部100餘人以及被告人家屬、部分新聞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參加了旁聽。庭審持續了三個小時。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6月22日上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金華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繳納的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金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38.08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金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且在庭審中也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張金華到案后積極退繳受賄犯罪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張金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