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招標
談判招標
談判招標是談判招標亦稱協商招標或議標。招標單位根據擬建工程的特性和技術要求,找一家有能力承包該工程的承包商,請他對工程建設提出報價,然後直接進行工程造價和合同的談判。這種招標屬於非競爭性招標。
議標是一種特殊的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例外情況。
一個規範、完整的議標概念,在其適用範圍和條件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基本要點:
1、議標方式適用面較窄
議標只適用於保密性要求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等特殊工程。沒有保密性或者專業性、技術性不高,不存在什麼特殊情況的項目,不能進行議標。對什麼是具有保密性、什麼是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等特殊情況,應該作嚴格意義上的理解,不能由業主或者承包商來自行解釋,而必須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來解釋。這裡所謂“不適宜”,一是指客觀條件不具備,如同類有資格的投標人太少:無法形成競爭態勢等;二是指有保密性要求,不能在眾多有資格的投標少中間擴散。如果適宜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就不能採用議標方式。
議標必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未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的,不能進行議標。已經進行議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作為非法交易進行嚴肅查處。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的許可權範圍,就是省、市、縣(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分級管理許可權範圍。
2、直接進入談判並通過談判確定中標人
參加投標者為兩家以上,一家不中標再尋找下一家,直到達成協議為止。一對一地談判,是議標的最大特點。在實際生活中,即使可能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的議標參加人,實質上也是一對一地分別談判,一家談不成,再與另一家談,直到談成為止。如果不是一對一地談,不宜稱之為議標。
3、程序的隨意性太大且缺乏透明度
議標程序的隨意性太大,競爭性相對更弱。議標缺乏透明度,極易形成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從總體上來看,議標的存在是弊大於利。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就只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對議標未明確提及。但在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進程中,議標作為一種招標方式已約定俗成,且在國際上也普遍採用。從我國建築市場整體發育狀況來考察,在當前和今後一定時間內議標仍可作為一種工程交易方式依然存在著。
4、議標不同於直接發包。
從形式上看,直接發包沒有“標”,而議標則有標。議標招標人須事先編製議標招標文件或擬議合同草案,議標投標人也須有議標投標文件,議標也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