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主要是: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訴訟中止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複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民事訴訟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定已被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