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是為保證租賃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合同訂立時按應付租賃標的價款(或租金) 的一定比例,付給出租人的擔保金。保證金交付后: ①如果承租人不履行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就無權要求返回保證金。②如果出租人接受保證金后不履行租賃合同,根據慣例應加倍向承租人返還保證金。③如果承租人按規定正常履行合同,保證金可以抵消部分租賃物的價款或租金。承租人交納保證金多少,依雙方簽訂合同時根據標的物、承租方等情況商談一個適當比例而定,一般為租賃物價款的5%~15%。

定義分析


關於租賃保證金,作以下分析:
1)租賃保證金並不是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正式訂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資租賃合同成立的證據,因此,它不是立約定金;
2)租賃保證金的支付,並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唯一條件,因此,它不是成約定金
3)租賃保證金通常在融資租賃合同完全履行時返還,因此,它不是解約定金;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在某方違約時,並不是以租賃保證金收受方沒收該保證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雙倍返還該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而是由違約方按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因此,租賃保證金也不是違約定金
5)固然,租賃保證金可用於沖抵應付租金或延遲利息或損失賠償金,但也就僅僅是沖抵而已。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仍需依合同的約定或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
綜上所述,租賃保證金應視為是某種形式的承租人預付款,是其自行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中的風險的基金

英國的情況


在英國,對連續租賃土地50年或少於50年時,保證金的一部分按收取的所得或支付對待,其餘部分作資本收入或資本支付對待。英國對租賃保證金在資本利得稅徵稅上的待遇,是把它作為(出租人)通過出租,把相當大的投資收益(即無償持有或互租)部分處置(part diposal,參見此條)(給承租人)的報償來對待的。而連續租賃土地50年或少於50年,則以浪費資產論而帶來的後果是:由獲得租賃而發生的所有費用的一定比例(即在所得稅上不作為租金對待,又不作其他任何允許的支出對待的那部分保證金)在租賃餘下時間內被浪費掉了,因而在租賃出售或作其他處置時,在對可能發生的利得征資本利得稅時是不可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