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能源局(簡稱能源局)於2008年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設立。 2008年7月,國務院已正式批准中央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擬訂的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日前對外公布。這標誌著新組建的能源行業管理機構正式開始運行。
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由原國家能源辦、發改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委主管核電的系統工程二司以及發改委涉及能源管理的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司、工業司整合而成,其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標準,發展新能源,促進能源節約等。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國成立時設立的燃料工業部。
1982年國務院能源委員會成立,承擔能源行業監管職能。
1988年能源部成立。
1993年能源部撤銷。
2008年成立國家能源局,下轄11個局機關。
2010年1月28日,為加強能源戰略決策和統籌協調,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能源委員會。
國家電監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前身可以追溯到1955年設立的電力工業部。
1988年電力管理相關職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部。
2003年國家電監會成立,開始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者的職責,共有9個內設機構。
2013年3月,《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機關行政編製2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組紀檢組組長1名,司局領導職數42名(含監管總監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一)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准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六)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擬訂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七)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八)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按分工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十)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一)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負責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決策的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推動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十二)承辦國務院、國家能源委員會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能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司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以及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等工作,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法制和體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組織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送審稿,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參與研究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承擔能源綜合業務。
(四)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
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能源行業標準(煤炭除外)。
(五)電力司
擬訂火電和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銜接電力供需平衡。
(六)核電司
擬訂核電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
擬訂油氣開發、煉油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市場監管司
組織擬訂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監管電力市場運行,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處理電力市場糾紛,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和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十一)電力安全監管司
組織擬訂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二)國際合作司
組織推進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按分工承擔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有關工作,擬訂能源對外開放戰略、規劃及政策,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
機關黨委(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區域能源監管機構等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國務院將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制。
方案提出,將現國家能源局、電監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
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同時,不再保留電監會。
改革后,國家能源局繼續由發展改革委管理。
發展改革委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章建華
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林山青、任志武、任京東
監管總監:李冶
總經濟師:郭智
總工程師:向海平
張國寶
劉鐵男
吳新雄
努爾·白克力
2020年10月20日,由國家能源局委託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研發的國家能源局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報送系統和信息公開系統正式上線。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稱,該系統積極響應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的迫切需求,以信息化、網路化、智能化手段,為監管主體提供強有力的抓手,為業界提供了解管網信息的公開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