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制度

社會規則用詞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規範中。包括了工資支付制度和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制度兩方面闡述。

工資支付,就是工資的具體發放辦法。包括如何計發在制度工作時間內職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應獲得的報酬,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如何支付等問題。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

支付項目


工資支付的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 況下支付的工資。
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支付要求


工資倍增計劃有條件實現
工資倍增計劃有條件實現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中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於“剋扣”:(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 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支付內容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安徽一名建築工人領工資
安徽一名建築工人領工資
1、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具體包括以下幾個原則:
■工資現金支付原則。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工資按時(至少按月)支付原則。
■工資直接支付原則。工資支付對象是勞動者本人。
■工資全額支付原則。即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緊急支付原則。

發放制度


1、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特殊工資


廣州女清潔工的手和工資條
廣州女清潔工的手和工資條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構成我國特殊工資支付規定。
1、法定休假日: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休假時間。包括(1)法定節假日(帶薪);(2)周休假日(帶薪);(3)法定帶薪年休假。
2、婚喪假:指勞動者本人結婚、其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國家尚未出台適用於非公有制單位的婚喪假規定。
3、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在三種情況下不參加勞動但仍然享有工資支付請求權:
1、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2、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備註:同時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出台新規


人社部將研究出台工資支付規定:
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局長閆寶卿今天就嚴厲打擊欠薪犯罪答記者問時表示,人社部將積極研究出台《工資法》、《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工資支付管理規定,加大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賦予勞動保障監察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強制手段和措施,保障拖欠工資違法案件的及時有效查處。
除了推進工資工資支付立法工作外,閆寶卿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還將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用工行為,從源頭預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所有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法律規定。
據閆寶卿介紹,當前查處欠薪問題的難點是一些重點行業,尤其是建築行業拖欠工資的問題集中。一些建設施工項目在招投標、分包發包、計量計價、工程款支付等源頭環節建設資金不到位、低價中標、掛靠承包、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工資款拖欠,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為此,人社部將尤其在建築行業強調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等法定義務,避免因按月支付生活費年中或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造成的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的現象,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
此外,人社部還將健全工資支付預警和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加強工資管理預警機制的建立,以建築企業為重點,全面推行工資支付保證金或預留金制度;加強對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控,保障對欠薪逃匿、群體性事件的及時妥善處理和勞動者報酬權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