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裝配后,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
加工貿易是以加工為特徵的再出口業務,按照所承接的業務特點不同,常見的加工貿易方式包括: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協作生產。
是一種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進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國的生產能力和技術,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從而獲得以外匯體現的附加價值。
又叫以進養出,指用外匯購入國外的原材料、輔料,利用本國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加工成成品后,銷往國外市場。這類業務中,經營的企業以買主的身份與國外簽訂購買原材料的合同,又以賣主的身份簽訂成品的出口合同。兩個合同體現為兩筆交易,它們都是以所有權轉移為特徵的貨物買賣。進料加工貿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國際市場上要有銷路。否則,進口原料外匯很難平衡,從這一點看進料加工要承擔價格風險和成品的銷售風險。
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國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按照雙方商定的質量、規格、款式加工為成品,交給對方,自已收取加工費。有的是全部由對方來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對方來料,一部分由加工方採用本國原料的輔料。此外,有時對方只提出式樣、規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當地的原、輔料進行加工生產。這種做法常被稱為“來料加工”。
指由一方提供裝配所需設備、技術和有關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裝配為成品后交貨。來料加工和來料裝配業務包括兩個貿易進程,一是進口原料,二是產品出口。但這兩個過程是同一筆貿易的兩個方面,而不是兩筆交易。原材料的提供者和產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業,交易雙方不存在買賣關係,而是委託加工關係,加工一方賺取的是勞務費,因而這類貿易屬於勞務貿易範疇。它的好處是:加工一方可以發揮本國勞動力資源豐裕的優勢,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可以補充國內原料不足,充分發揮本國的生產潛力;可以通過引進國外的先進生產工藝,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提高本國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提高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適銷能力和競爭能力。當然,來料加工與裝配業務只是一種初級階段的勞務貿易,加工方只能賺取加工費,產品從原料轉化為成品過程中的附加價值,基本被對方佔有。由於這種貿易方式比進料加工風險小,在中國開展得比較廣泛,獲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它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國生產的其他配件組裝成一件產品出口。商標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對方的。所供配件的價款可在貨款中扣除。協作生產的產品一般規定由對方銷售全部或一部分,也可規定由第三方銷售。
一、合同備案的基本程序
加工貿易業務審批流程圖
二、合同備案所需單證
1.經營單位申請報告。
2.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證》,屬於進料加工的需要加蓋稅務部門印章。
3.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
4.經營單位基本帳戶開立證明。
5.加工企業所在地經貿部門出具的《加工生產能力證明》。
6.委託加工應提供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簽定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委託加工合同(協議)。
7.開展異地加工貿易,須提供經營單位所在地海關出具的關封,內含《異地加工申請表》一式二份。
8.首次開展加工貿易須提供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及《海關登記通知書》。
9.經營單位的介紹信或委託書。
10.加工工藝說明。
11.如需異地口岸進出口報關,須填寫《異地報關申請表》。
12.海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註:
1)海關對首次開展加工貿易的企業實行驗廠制度;對單證齊全、驗廠合格的企業,海關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登記手冊》。
2)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的企業屬AA類的,免設台帳;屬A類企業的,需設台帳,實行“空轉”;屬B類企業的,需設台帳,一般商品實行“空轉”,限制類商品實行“實轉”;屬C類企業的,需設台帳,一律實行“實轉”;D類企業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非同一分類的,海關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管理。對外商提供的進口輔料品種在規定範圍內,且金額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辦手冊,不納入台帳管理。
3)根據最新商務部及海關總署規定,中西部地區發展鼓勵項目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限制的B類企業實行“空轉”;
三、辦理5000美元以下78種客供輔料備案手續所需單證
1、申請報告。
2.進口發票、裝箱單(一式二份)。
3.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經營單位介紹信或委託書。
一、合同銷售基本流程
合同執行完畢后一個月內企業向海關申請核銷 --> 預錄入 --> 海關審核 --> 簽發《台帳核銷聯繫單》 --> 中國銀行銷帳--> 海關核銷結案 --> 列印結案通知書。
註:企業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未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的,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合同銷售所需單證
1.經營單位申請核銷報告。
2.進出口報關單。
3.《登記手冊》。
4.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如核算表、划料圖等反映實際加工情況的資料。
一、變更和展期的基本流程
經貿部門審批 --> 向海關服務中心變更預錄入 --> 海關審核 --> 簽發《台帳變更聯繫單》 --> 中國銀行台帳回執 --> 異地傳輸 --> 傳輸成功后列印合同變更審批表。
二、變更和展期所需單證
1、填寫《合同變更申請表》或《合同延期申請表》,加蓋經營單位公章。
2.變更、延期的合同。
3.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4.《登記手冊》。
5.申請報告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備註:對貿易性質不變、商品品種不變、合同變更金額小於1萬美元(含1萬美元)和按原審批合同延長加工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合同,直接到海關和中行辦理變更手續,不再經外經貿易部門重新審批。合同展期應在《登記手冊》有效期內向海關申請。
一、入庫貨物應提供單證
1.企業申請報告。
2、存入貨物的合同。
3.發票、裝箱單。
4.保稅倉庫貨物審批表。
二、出庫貨物應提供單證
1.登記手冊。
2.企業申請報告。
3.進口報關單。
4.保稅倉庫貨物提取審批表。
三、辦理程序
填寫《保稅倉庫貨物入(出)審批表》─→海關審批─→簽發《保稅倉庫貨物入(出)庫單》 ─→貨主憑單辦理報關手續。
(1)合同的標的。加工裝配業務的合同標的與買賣合同的標的不同,它體現為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成指定成品而付出的勞動以及一定的技術或工藝。因此,合同的標的應規定與勞動或一定技術有關的產品種類及標難,以及委託加工的具體事項。
(2)原材料供應。在合同中應具體規定委託方送交料件的時間、地點,並應列明對料件品質、數量的具體要求以及栗托方來料、來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處理方法。
(3)成品交付。在合同條款中,要對成品的品質、規格以及交貨期作出明確規定;通常還要規定違約的處理辦法
(4)耗料和殘次品率。委託方規定生產企業產品消耗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具體數額,以及殘次品的比例。
(5)工繳費。承接方為委託方加工裝配所收取的勞務報酬,它的支付方法通常有以下兩種:
①對來料、來件和產品均不作價,加工裝配業務完成後,由承接方按約定向委託方收取。
②對來料、來件和產品分別作價,承接方對委託方的來料、來件先不付款,從成品出口的貨款中扣除,成品的價格與來料、來件價格之間的差額就是工繳費。
(6)對外運輸。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涉及到原材料、零部件的運進及成品的運出問題。按照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性質,這兩段運輸責任及費用應由委託方承擔。但在實際業務中,由委託方辦理兩段運輸業務有困難,承接方應協助代辦。
(7)保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需要己設立了來料加工一攬子綜合險,投保這種險別,保險公司即承擔兩段運輸及存倉財產險。
(8)支付。在加工裝配業務中,可採用國際貿易中各種慣常的支付方式。
1)是否超越經營範圍簽定加工貿易合同;
2)企業是否已開業投產,資金到位率是否達到要求
3)企業生產規模如何,是否有能力承接加工貿易合同規定的產量
4)加工貿易企業履行情況和進(來)料加工合同的進出口價格情況,防止出現“高進低報,高出少報”
一、加工貿易限制商品包括限制進口類商品和限制出口類商品:
(一)限制進口類商品
應繳納台賬保證金=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
(二)限制出口類商品
應繳納台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50%
二、當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加工製成品為限制出口類商品時,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征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同第一項。
經營企業及其加工企業同時屬中西部地區的,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A類和 B類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空轉”管理,C類企業實行台賬100%實轉管理。
三、企業在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時,除對限制類商品在申請資料中予以標註外,還需申請限制類商品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相關情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加工貿易業務時,應在批准文件中對限制類商品和深加工結轉業務予以標註,海關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予以備案,並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征台賬保證金。聯網監管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也按本條規定進行管理。
四、開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過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持齊全的材料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以合同為單元管理的,仍按原規定管理;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上述業務除涉及限制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或有效期不允許變更外,其他項目均允許變更。對增加限制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以及辦理延期的加工貿易業務,企業須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但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自動失效。企業須向商務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予以備案。
五、對2007年7月23 日前未獲得外貿權的東部地區企業,不予受理其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申請。
但此前已承接過加工貿易委託加工業務、且不具有外貿權的東部地區生產企業,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型為具有外貿權的企業,以及因企業改制、重組而發生更名但股權和法人代表未發生變化的企業,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六、所指中西部地區是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七、經營企業應如實申報加工貿易業務。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發現企業未如實申報限制類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時,將不予審批其加工貿易業務。海關在備案過程中發現企業未如實申報限制類商品名稱及商品編碼時,將不予備案。
八、不適用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在國內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和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九、在相關主管部門信息化系統調整前,由海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簡易計征台賬保證金的方法徵收台賬保證金。
加工貿易進出口情況
加工貿易分冊是指在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總冊)基礎上,因企業報關需要,由企業申請並經主管海關批准,將總冊的部分內容重新登記備案,由海關核發該部分內容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分冊)。分冊含基本情況表、進口料件情況或出口成品情況(或兩者兼有),分冊可分為異地報關分冊(指備案地海關與口岸海關不使用同一台計算機主機)和深加工結轉分冊。異地報關分冊用於異地報關進出口,深加工結轉分冊用於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結轉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