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成立於2011年10月26日,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促進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事業發展,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民政部審核批准,由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技術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金融保險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和地方性特種設備行業協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民政部註冊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秉承“服務會員、服務政府、服務行業”的宗旨,以“促進法制建設、促進管理創新、促進技術進步、促進國際交流、促進共同發展”為核心理念,努力為中國特種設備行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英文譯名: 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 ,英文縮寫:CPASE。
第二條 本會是由特種設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反映會員利益與訴求,適應社會對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的需求,體現政府監督管理的要求,圍繞促進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事業發展,搭建相關方溝通、磋商、協調的交流平台和參與法規標準制修訂的工作平台,構建相關方協調、合作的工作機制,推進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文化建設,推動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水平持續提升,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技術規範,跟蹤相關政策實施效果以及行業發展動向,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對重大問題組織調研並提出措施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建議和訴求;
(二)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體制機制、戰略發展、監管策略、方法手段等研究,向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提出建議;
(三)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相關的科技攻關、產品研發、測試鑒定、新技術推廣、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相關的安全註冊工作;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相關從業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能力鑒定;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高耗能特種設備測試人員培訓考核,開展能效測試機構能力評價認定和技術能力比對;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特種設備相關鑒定評審機構、人員考試機構的能力評價認定和註冊,負責鑒定評審人員考試註冊工作;
(七)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建設行業誠信體系,抵制不正當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八)圍繞促進會宗旨,搭建會員參與法規標準制修訂的工作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會議展覽,開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訓、技術評審、電子商務、業務考察、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各類活動;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和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具有一定規模且業績良好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金融保險機構、宣教機構、社會組織等。
(二)個人會員:在特種設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成就和影響的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秘書處審查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學習、培訓、研討等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反映訴求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屆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章程修改事項並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一般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協助會長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2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