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法典
成吉思汗法典
《成吉思汗法典》(鮑培轉寫:Yehe Zasag,西里爾:Их засаг)。
《成吉思汗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憲法意義、包含憲政內容的成文法典,在當時的大蒙古國具有最高權威性,是蒙古國的根本大法。古本於元末明初的戰亂入面已經散失。
這部大草原上的古老法典所顯示出的真善美,令今天的我們肅然起敬:它是對蒙古傳統習慣法的真實記錄與合理改造,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它是對蒙古社會形勢與具體國情的積極回應,契合了當時的社會需求;它是對人類期望達到的道德品格的充分表達,具有較高層次的道德性;它具有寬廣的包容與開放精神,促進了中華法律文明的綜合發展。
成吉思汗法典
不過,《成吉思汗法典》的古本於元末明初的戰亂入面已經散失,結果失傳了600多年。雖然法典的不少部份仍然可以零碎地在多份文獻內找到,但由於這些文獻數量和種類均很多,又涉及英文、古體蒙古文、現代蒙古文、漢文等達8種文字,所以要進行研究具有很高難度,結果一直未有學者或者研究機構可以完整重構這一部著作。
直到2007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所屬的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經過14個月整理,再重新出版一套最為完整的版本。
法典內有不少不同的法律規範,其中包括同性戀問題、保護草原等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規範信託投資等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法典》版本,“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草綠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狩獵結束后,要對傷殘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獵物進行放生”;“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
古代蒙古部落首領對眾發布的命令稱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國后,將原有的訓令,寫成法規,史稱《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漢語叫《令》。太宗窩闊台曾重頒。《成吉思汗法典》頒布於1206年,在當時的大蒙古國具有最高權威性,是大蒙古國的根本大法。《成吉思汗法典》古本在元末明初毀於戰亂,失傳600餘年,其內容散落於眾多史料之中。由於史料文獻不但多、雜且涉及英文、古體蒙古文、現代蒙古文、漢文等8種文字,故研究難度極高,所以此前尚沒有學者或研究機構能夠完整重構這一宏著。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歷時14個月系統研究和集中寫作而成。據介紹,畜牧業是蒙古族賴以生存的主要經濟支柱,而畜牧業能否得到穩定的發展,與草原的優劣有著緊密聯繫。在部落並立的年代,由於相互掠奪人畜和爭奪牧場,常常造成牧場的破壞。大蒙古國建立后,國家為了保護牧場頒布了這個嚴格的禁令。
第一條天賜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條一個民族,如果子女不遵從父親的教誨,弟弟不聽從兄長的勸誡;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順從丈夫;公公不讚許兒媳,兒媳不尊敬公公;長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長者;那顏(官員)只寵信其親屬而疏遠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財物而損害公有財物的,那麼必將導致被敵人擊敗、家戶衰落、國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頒布大札撒,提醒所有民眾必須提高警惕,所有那顏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須遵守,這樣長生天就會保佑我們完成大業。大札撒不能改變,必須千年、萬年、世代遵守下去。
第三條大蒙古國選舉汗位繼承者、任命札爾忽赤(斷事官)、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實行忽里勒台(會議)制度。忽里勒台由黃金家庭主要成員、萬戶長、千戶長和主要那顏組成。各汗國確立汗位及作出重大決策也按照該規則進行。
第四條大蒙古國實行札爾忽赤制度。通過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禿忽(人名)為國家的札爾忽赤(最高斷事官),其職責為裁判訴訟、擬制青冊和記錄分封。
札爾忽赤將判例與成吉思汗商量後用白紙黑字造冊保存,命名為闊闊迭卜爾(青冊)。後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處罰。
第五條大蒙古國兒童必須學習畏兀兒文字。
第六條男子年滿15歲皆有服兵役的義務。
第七條每個人不論貧富與貴賤都平等勞動。
第八條尊重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
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九條社會組織實行十進位。分為十戶、百戶、千戶和萬戶,成吉思汗任命萬戶長和千戶長,千戶長任命百戶長,百戶長任命十戶長。
第十條建立戶籍制度。每個人都轄屬於十戶、百戶和千戶,並承擔勞役。
每人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戶、百戶、千戶轄區內,不能隨意遷移到另一個單位去,也不能到別的地方去尋求庇護。如有違抗該命令的,遷移者要當眾被處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嚴厲懲罰。
第十一條民眾有承擔賦稅、勞役和驛役的義務。
第十二條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賦稅,免服兵役和驛役。
第十三條貧困的民眾、醫生和有學問的人免徵稅收。
第十四條大蒙古國建立驛站制度,驛站的職責是收集情報、傳遞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員和使節通行。
第十五條驛站的供給和維護由所在區域的千戶負責,千戶向轄區內的民眾分配驛役。
第十六條負責驛站的那顏定期對驛站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條應經驛站中轉的人員不得擾民。
第十八條大蒙古國建立以狩獵為基礎的軍事訓練制度。
第十九條狩獵時,按戰時組織進行,確立指揮官,由指揮官統一指揮狩獵。
第二十條對於使野獸逃跑的情況,應仔細調查原因,根據調查結果對責任千夫長、百夫長和十夫長處以杖刑或死刑。
第二十一條狩獵結束后,要對傷殘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獵物進行放生。
第二十二條兩國交戰前應先行宣戰,向敵方軍民宣告:“如順從,則你們會獲得善待和安寧;如反抗,則其後果唯有長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預料”。
第二十三條軍隊編組實行十進位,包括貴族、奴隸在內,分為十夫、百夫、千夫和萬夫。十人推舉十夫長,十夫長推舉百夫長,百夫長推舉千夫長。
第二十四條只有在行軍時能考慮到不讓軍隊饑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擔任首長。
第二十五條十夫長不能完成任務的,撤銷他的職務,連同其妻子、兒女一併處罰,另從其十人隊中選一人任十夫長。百夫長、千夫長、萬夫長與此相同。
第二十六條百夫長、千夫長、萬夫長應在每年年初和年終參加軍事會議,聽取成吉思汗的訓言,並保證訓言的實施,管理轄區軍士。若面從心違,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參加此會議的,予以撤職。
第二十七條如戰爭需要,每個人無論老少貴賤都有作戰禦敵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民眾有負擔戰爭物資的義務。由十戶長、百戶長負責徵收徵用。
出征前,要檢閱軍備,如準備不足,嚴厲懲罰百戶長、十戶長。
第二十九條參戰人員接到集結命令后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既不能遲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條交戰時,專心作戰,禁止擄取財物。
破敵後,見棄物不能取,待戰爭結束后統一分配。
在戰爭中,若軍馬退至原排陣處,軍士應返身力戰,不返身力戰的,處以死刑。
第三十一條軍士遇事要慎重,在敵情不明的情況下不可輕易向敵人出擊。
第三十二條戰場上拾到戰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歸還的,處死刑。
第三十三條丈夫在外參加戰爭或狩獵時,妻子應料理好家務,並代理丈夫完成賦役義務。
第三十四條保護戰死者。奴隸將犧牲於戰場上的主人背出來的,將主人的牲畜和財產送給該奴隸;其他人背出來的,將死者的妻子、奴隸和所有財產都送給該人。
第三十五條建立怯薜(護衛軍)制度,從千戶長、百戶長、十戶長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選取健壯的、有能力者當怯薜軍。
符合上述條件自願加入怯薜軍的,任何人不得阻擋。
被征為怯薜的千戶長子弟須帶那可惕禿(親近的人)10人和迭兀(弟弟)1人,百戶長子弟須帶那可惕禿5人和迭兀1人,十戶長和白身人子弟須帶那可禿惕3人和迭兀1人。
被征怯薜須在規定範圍內自備馬匹、物品;自備不足的,可從千戶、百戶內徵調其餘部分,違反此命令的,予以嚴厲懲罰。
第三十六條怯薜的地位高於在外的千戶長,在外的千戶長和怯薜鬥毆的,嚴厲懲罰千戶長。
第三十七條怯薜的那可禿惕高於在外的百戶長、十戶長,在外的百戶長、十戶長和怯薜的那可禿惕鬥毆的,嚴厲懲罰百戶長、十戶長。
第三十八條怯薜軍違反管理,免死。初犯的,處鞭刑3下;再犯的,處鞭刑7下;仍不悔改的,處流刑。
4位怯薜長和不傳達上述罰則的,予以嚴厲懲罰。
沒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薜長不得擅自處罰怯薜軍,違者對其處以同樣的處罰。
怯薜長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訴,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後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宿衛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衛上座,不得跨越宿衛身體,不得靠近宿衛,否則予以逮捕。
第四十條夜間未經宿衛允許不得在大汗翰爾多禁區附近行走和進入翰爾多禁區;違反的,宿衛可將其拘押,待次日審問。
有急事稟報的,必須先得到宿衛允許,和宿衛一同進入翰爾多。
第四十一條怯薜軍由成吉思汗親自指揮;擅自調動的,予以嚴厲懲罰。
第四十二條民眾對待國人要溫順,對待敵人要兇狠。
第四十三條經過三位以上賢人一致認可的話為可靠的話。
民眾要慎言,在說每一句話之前都應當同賢人的話進行比較,同時,也應把別人的話同賢人的話進行比較,如果合適,就可以說,否則就不應當說。
第四十四條醉酒的人,就成了瞎子,他什麼也看不見,他也成了聾子,喊他的時候,他聽不到了,他還成了啞巴,有人同他說話時,他不能回答。他喝醉了時,就像快要死的人一樣,他想挺直地坐下也做不到,他像個麻木發獃頭腦受損傷的人。喝酒既無好處,也不能增進智慧和勇敢,不會產生善行和美德:在醉酒時人們只會幹壞事、殺人、吵架。酒使人喪失知識、技能,成為他前進道路上的障礙和事業上的障礙。他喪失了明確的途徑,將食物和桌布投進火中,擲進水裡。
嘉獎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
國君酗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頒布必里克(訓言)和重要的習慣法。
十夫長、百夫長和千夫長酗酒的,免除其職務。
怯薜軍士酗酒的,予以嚴厲懲罰。
哈剌楚酗酒的,沒收其全部財產。
如果無法制止飲酒,一個人每月可飽飲三次。
第四十五條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
第四十六條殺人的,處死刑。
第四十七條男子一女子公開通姦或通姦被當場抓獲的,通姦者並處死刑。
第四十八條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
第四十九條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財物不歸還的,處死刑。
第五十條以歪門邪道傷害他人的,處死刑。
第五十一條尊重決鬥的雙方和決鬥的結果。在決鬥過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參與和幫助決鬥中的任何一方;違反者,處死刑。
第五十二條撒謊的,處死刑。
第五十三條偷盜他人重要財物的,處死刑,並將其妻子、兒女和所有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
第五十四條偷盜他人非重要財物的,處杖刑;根據情節的不同,分別杖7下、17下、27下、37下、47下,而止於107下。
第五十五條主人應對奴隸的行為負責。奴隸偷盜他人財物的,將其本人和主人都處以死刑,並將他們的妻子、兒女和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
第五十六條保護草原。草綠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
第五十七條保護馬匹。春天的時候,戰爭一停止就將戰馬放到好的草場上,不得騎乘,不得使馬亂跑。
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
第五十八條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於水中。
第五十九條遺產不得收歸國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遺產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繼承人繼承。
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的,遺產送給其徒弟或奴隸。
第六十條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繼承權。
第六十一條家裡的事情盡量在家裡解決,野外的事情盡量在野外解決。
第六十二條最高札爾忽赤裁判訴訟時,由宿衛組成裁判宿衛,保障札爾忽赤命令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除當場被抓獲或自己認罪之外,一般不得處以刑罰,但當有人被許多人控告時,其又不承認的,可以用拷打的辦法使其認罪。
第六十四條黃金家族成員違犯大札撒的,應予以處罰。初犯的,口頭訓誡,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處罰;第三次違犯的,流放到遙遠的地方。流放后還是不改的,判處其戴上鐐銬進監獄;如果仍未悔改就通過宗親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五條那顏們需認真傳達大札撒,有傳達義務而不傳達的,予以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