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
指房屋屬於兩個以上的主體所有
一項房屋所有權可以有一個主體,也可以有多個主體。房屋共有是指某一房屋屬於兩個以上的主體所有。房屋共有的兩種形式分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所謂份額,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權整體中所享有權利的份量,即所有權份額,其效力及於房屋整體的每一物質構成部分,而不能簡單理解為實物份額。例如,甲、乙、丙合資興建一棟房屋,三方按5:3:2的比例出資,形成甲、乙、丙三方對該房屋的5:3:2的所有權份額,則各自2使用該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應按此比例分配,但也可能並非如此。實際使用只具有分管性質,不能將之等同於所有權份額。
房屋按份共有,並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權,而是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佔有權既是指有實際佔有、支配房屋的權利,還包括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權按自己應占份額、依房屋用途實際使用房屋。收益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按自己所佔份額分享利用房屋所得利益的權利,如房屋出租的租金,由按份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分享。處分權是指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依法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按份共有人應盡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按照所有權份額承擔對共有房屋進行管理、修繕等支出的費用;二是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份共有人行使權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損失。按份共有人在轉讓其房屋所有權份額時,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種,共有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能夠區分成彼此獨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對房屋按份額直接進行分割。如一棟三層樓的房屋,為三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但由於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於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
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於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如甲、乙按3:2的比例擁有一棟兩層樓的房屋,該房屋如分割成各佔一層時,則乙佔了甲的所有權份額,此時,就應作價由乙補償甲的所有權份額。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的價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份的所有權份額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願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可把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於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裡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於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份額區分的。
(2)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係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係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房屋是家庭活動的必要場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員集體勞動興建或通過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於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然後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對於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
對於共有房屋,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1、房屋共有是客體的單一性和主體的非單一性的統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體卻是指向同一房屋。這裡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它可以是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也可以是幾間、幾套或幾棟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這些房屋不是分別屬於多個所有權主體,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為各個所有權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於房屋公有。共有是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兩個以上的共有;公有是從房屋的所有制性質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集體。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共有與房屋公有可能呈現出一種交*關係;當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當公有房屋有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時,則該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權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約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權利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