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能源局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根據《中徠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能源局(副廳級),為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划入省能源局。具體包括: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合作。
(二)負責核電管理。
(三)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組織實施能源產業政策、技術法規和標準,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指導計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能源行業技術法規和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按照省政府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批、核准、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負責核電管理。
(七)參與制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八)承辦省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徠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能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負責能源綜合業務和體制改革有關事宜;起草有關能源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負責能源行業統計分析、預測預警、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組織協調日常政務;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二)煤炭處。
承擔煤炭(包括煤炭開發、煤炭洗選、煤層氣,下同)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煤炭體制改革;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
(三)電力處。
擬訂火電、核電和電網(不含農村電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組織實施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負責電力體制改革;負責核電管理。
(四)新能源處。
負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組織實施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擬訂農村電網、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
(五)能源節約和裝備處。
負責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負責石油、天然氣、煉油、煤制燃料行業管理;負責科技進步和裝備事宜;牽頭組織實施能源行業技術法規和標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

人員編製


河北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製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一)省能源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關係:1.省能源局提出的能源發展重大規劃、體制改革和重大政策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省政府。2.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省政府審核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的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省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審定)。3.核電自主化工作,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省能源局組織實施。
(二)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省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三)省能源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