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行政權力
濫用行政權力
行政權力是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解決一系列行政問題的強制力量與影響力。濫用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執行或違反法律,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或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管理公共事務及解決行政問題的行為或做法,包括其中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
濫用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執行或違反法律,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或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管理公共事務及解決行政問題的行為或做法,包括其中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做法,就是濫用行政權力。再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的做法,都是濫用行政權力: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以及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等,也是濫用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