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研究生
培養人才
定向研究生又稱定向培養研究生,指由國家按照計劃招收,在招生時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后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其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會商有關部門確定)
國家計劃招收研究生又分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簡稱“定向生”)。
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研究生畢業時應服從國家就業指導,實行由本人選報志願、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就業制度。由國家和學校提供全部學費,住宿費需要自己承擔,轉戶口和檔案關係。
②定向研究生
b.凡屬研究生國家招生計劃服務範圍的用人單位,即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會商有關部門確定),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對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養研究生。除上述範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託培養。培養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均不得自行擴大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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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研究生
c.定向生在錄取前,必須簽訂考生工作單位、錄取學校、考生本人三方簽署定向培養協議,檔案、人事、戶口、工資關係仍留在原工作單位,畢業后按合同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單位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第二,從參加全國統考的在職人員中選定;第三,從推薦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為碩士生的人員中選定。採取上述三種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按國家教委規定的標準進行初選,並提出錄取名單,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第二、第三種形式的定向生還須徵得考生本人同意),簽訂合同后,由招生單位發出錄取通知書。採取第一種形式的在職人員被錄取為研究生后,其學習期間不轉工作關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採用第二、第三種形式被錄取為研究生的待遇與脫產研究生相同,即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助費。定向生的用人單位還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補助。
e.定向培養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內容
定向培養研究生一律採取合同制辦法。招生的高等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必須在錄取前,
單位之間合同的內容應包括:招生專業、招生人數、考生姓名、培養要求、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合同的內容應包括:研究生學習的專業、畢業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務年限、用人單位提供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定向培養研究生一律採取合同制辦法。招生的高等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必須在錄取前,按照規定要求,分別簽訂定向培養合同,並辦理公證。合同未簽訂前,培養單位不得向定向培養研究生髮出錄取通知書。
單位之間合同的內容
應包括:暫無
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合同的內容
應包括: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